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7年度,1052號
SLEV,107,士小,1052,2018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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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貴雄即游賢二之繼承人
      游為堯即游賢二之繼承人
      游舜夫即游賢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萬6,76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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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