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7年度,89號
SLEM,107,士秩,89,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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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8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張寶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 年10月1 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寶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扣案之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 年9月18日16時7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四段、大度路三段交叉路 口。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單。
(二)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 袋。
三、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 袋,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 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 之規定,均予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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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