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7年度,204號
CYEV,107,朴簡,204,2018112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2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源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
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蘇龍正對被告陳嘉源就坐落嘉義縣○○鄉○
○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30分之
1、24分之1、24分之1、24分之1、3分之1,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所設定之抵押權擔保之新台幣(下同)2,330,000元債權不存在
,及被告蘇龍正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按因債權之擔
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
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330,000元,而供擔保之物其價
額合計為391,79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862㎡×公告土地現
值480元/㎡×設定權利範圍1/30)+(土地面積93㎡×公告土地
現值3,200元/㎡×設定權利範圍1/24)+(土地面積58㎡×公告
土地現值3,200元/㎡×設定權利範圍1/24)+(土地面積428.88
㎡×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設定權利範圍1/24)+(土地面
積266.89㎡×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設定權利範圍1/3)=
391,7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較低之擔保債權額即391,792元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91,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起
訴時已繳之1,220元,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10日內向本庭
(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