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7年度,620號
CYEV,107,嘉簡,620,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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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62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呂學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9,932元,及其中119,732元自民國95年4月19日起至95年5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5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6月24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 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給 付,尚積欠本金119,732元及自95年4月19日起至95年5月15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5月16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與帳務管理費或雜項費用200元未償。依契約書第1 1條約定,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萬泰銀行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依法公告並移轉 讓與原告,爰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資料、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均影本)為證(本院卷第 9至23頁),核與其所述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之規定,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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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