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張庭宇(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夜間8時50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途經彰化縣○○市○○路000號前
之人)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車禍之初判表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
情形)。
三、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之投保契約文件證明。
三、系爭車輛遭撞損之位置?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相片(應清晰
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四、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新臺幣16,650元經折舊計算後之計算式
及金額?每件零件更換之必要性?
五、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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