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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7年度,539號
OLEV,107,員補,539,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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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39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荃峰車業行即劉
  佳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92元,應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以利
  送達被告。
 ㈢提出被告告荃峰車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又獨資商號無當事人
  能力,如荃峰車業行係獨資,應補正負責人,並提出負責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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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