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7年度,433號
OLEV,107,員補,433,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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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周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1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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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