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7年度,343號
OLEV,107,員簡,343,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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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珠(即曹文龍之繼承人)曹亞筑(即
  曹文龍之繼承人)、曹軒齊(即曹文龍之繼承人)、曹晨馨
  (即曹文龍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99,485,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㈡請具狀查報被繼承人曹文龍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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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