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珠(即曹文龍之繼承人)、曹亞筑(即
曹文龍之繼承人)、曹軒齊(即曹文龍之繼承人)、曹晨馨
(即曹文龍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99,485,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㈡請具狀查報被繼承人曹文龍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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