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昶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8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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