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救字,107年度,15號
OLEV,107,員救,15,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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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巫翌萱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周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07年度員補字第 52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審查准予法 律扶助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 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申請人資歷審查詢問 表、彰化縣埔鹽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據,故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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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