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司小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張大益
相 對 人 張翠雲
相 對 人 張翠金
相 對 人 張大春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以投簡 明民安107投司小暫調字第543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 聲請調解狀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張大益等四人就該函送達翌 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 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 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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