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07年度,226號
PKEV,107,港簡調,226,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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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調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陳聯進 

相 對 人 項義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 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戶籍係在「屏東縣恆春鎮」,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應認該址為被告之住所地,依前揭 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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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