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7年度,77號
PKEV,107,港簡,77,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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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77號
原   告 許永波 
      許林水葱

      許金西 

      許湯玉彩


      許繼元 
      許擇文 

      許水龍 

      許俊茂 

      許湘湄 

      許貴  
      林許淑真


      許瀞尹 

      許錦泉 

      許恒川 
      許庭耀 


      許慶章 


      許寶心 


      許智凱 
      許志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明新 
被   告 許百皆 
      許志印 

      許根展 
      許諸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蔡綉美
被   告 林梅菊 
      許進曜 
      許海豊 

      許安正 
      許益生 
      蕭舒美子
      丁美月 

      許順發 

      許順景 

      林文禮 
上 ㄧ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有勝 
被   告 許惠萍 
      許瑩苑 
      許澄分 

      許泰紳 
      許明華 
受告知訴訟 周良潮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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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