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77號原 告 許永波 許林水葱 許金西 許湯玉彩 許繼元 許擇文 許水龍 許俊茂 許湘湄 許貴 林許淑真 許瀞尹 許錦泉 許恒川 許庭耀 許慶章 許寶心 許智凱 許志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明新 被 告 許百皆 許志印 許根展 許諸元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蔡綉美被 告 林梅菊 許進曜 許海豊 許安正 許益生 蕭舒美子 丁美月 許順發 許順景 林文禮 上 ㄧ 人訴訟代理人 許有勝 被 告 許惠萍 許瑩苑 許澄分 許泰紳 許明華 受告知訴訟 周良潮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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