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訴字第1號
原 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律師
吳麗香
被 告 黃忠龍
赫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琦珍
上列二位被
告共同訴訟
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刑事庭一0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一八號業務過失 致死事件刑事訴訟終結,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為由, 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19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 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上開刑事判決影本在卷 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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