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7年度,517號
PDEV,107,斗補,517,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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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517號
原   告 張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68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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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