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7年度,378號
NHEV,107,湖調,378,2018111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穩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瀚毅 
相 對 人 陳靜蘋 
      陳玉松 
      陳炳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合建興建工程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 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分別規定甚明。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合建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而兩 造所簽訂合建契約書第16條第3款已約定:「本契約如發生 任何訴訟糾紛,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有聲請人提出之合建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調解,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1/1頁


參考資料
穩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