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7年度,362號
NHEV,107,湖調,362,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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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周信行
      陳又齊
相 對 人 胡耀瑋
      李嘉馨
      邱瑋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爰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
二、依聲請意旨稱周慶松恆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恆岡公
  司)購買3 個靈骨塔位,周慶松欲解除契約,請求相對人返
  還價金等語。則本件3 個靈骨塔位買賣契約關係當事人為「
  周慶松」與「恆岡公司」,聲請人究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得向
  相對人請求返還價金,應說明其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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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