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周信行
陳又齊
相 對 人 胡耀瑋
李嘉馨
邱瑋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爰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
二、依聲請意旨稱周慶松向恆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恆岡公
司)購買3 個靈骨塔位,周慶松欲解除契約,請求相對人返
還價金等語。則本件3 個靈骨塔位買賣契約關係當事人為「
周慶松」與「恆岡公司」,聲請人究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得向
相對人請求返還價金,應說明其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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