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李育欣 應送達處所:臺北市文山區郵政75之43
兼訴訟代理人 陳再興 應送達處所:同上
被 告 游惠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育欣新臺幣捌萬捌仟元,及①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元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②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一日起、③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一日起、④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即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元,餘新臺幣貳佰陸拾陸元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1日與原告李育欣訂立房屋 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向原告李育欣承租原告陳再興 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號7樓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期至107年3月1日起至108年 2月28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管理費、 預繳電費各1,000元,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詎被告僅繳納1 個月之租金及費用,即未再給付,自107年4月起至108年2月 底止,共計積欠租金暨管理費121,000元(11,00011=121, 000元),為此,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 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3月1日與原告李育欣訂立系爭租約, 向原告李育欣承租原告陳再興所有之系爭房屋,約定租期至 108年2月28日止,每月租金10,000元,管理費、預繳電費各 1,000元,應於每月10日前繳納,被告僅繳納1個月之租金及
費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租賃契約書、系爭房屋所有權狀影 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㈡原告主張107年4月起至108年2月底之租金暨管理費共計121, 000元,而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惟查:
⒈依系爭租約約定,每月租金暨管理費之給付期限係當月10日 ,至本院裁判之日,107年12月、108年1月、2月之租金給付 期限均尚未屆至,當不得請求預先給付,則計算至本院裁判 之日止,被告積欠之租金暨管理費應為8個月、計88,000元 (11,000×8=88,000)。
⒉又,系爭租約係以原告李育欣名義為出租人,有租賃契約書 可憑,系爭租約之當事人應為原告李育欣與被告,亦即系爭 租約之法律關係乃存在於原告李育欣與被告之間,則得依約 請求被告給付租金者,應為原告李育欣;縱系爭房屋為原告 陳再興所有,其亦無從本於系爭租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 之租金,應予敘明。
⒊承上所述,截至本院裁判之日,原告李育欣得依租賃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暨管理費計88,000元,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非有據。至於原告李育欣請求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經核,本件起訴狀繕本係107 年8月27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為憑,惟107年9 月、10月、11月之租金暨管理費,應給付期限分別為107年9 月10日、10月10、11月10日,於此之前,被告尚無遲延責任 可言,上述9月、10月、11月之應給付金額即各11,000元, 應自當月給付期限翌日(即各為9月11日、10月11日、11月 11日)起,被告始負遲延責任,原告李育欣方得請求並計法 定遲延利息。
五、從而,原告李育欣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88,000元,及①其中55,000元自107年8月28日起、②其中新 11,000元自107年9月11日起、③其中11,000元自107年10月 11日起、④其中11,000元自107年11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部分,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33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8/10即1,064元,餘266元 由原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