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971號
CLEV,107,壢簡,971,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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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97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葉財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引用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交易明細表、債權轉讓證明書、公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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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