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棟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661元,查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384,130 元,
及返還5 張票面金額均為1,118,160 元之支票,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7,974,930 元(計算式:2,384,130 元+1,118,160
元*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
55 ,341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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