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11號
CLEV,106,壢簡,11,201811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1號
原   告 林文堉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張晶瑩律師
被   告 莊育雲 
      莊昭典 

訴訟代理人 莊育賞 
被   告 莊育賞 
      莊育風 
      莊英孝 
      莊啟苧 
上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莊育榮  住桃園市○鎮區○○○街00號
      陳志成  住桃園市○鎮區○○○路0巷0號
      吳發煇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0號
      莊英崘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5
      莊育祈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莊英志  住同上
被   告 莊英勛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莊育賞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被   告 吳泰森  住桃園市○鎮區○○○路00號
      莊政雄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號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被   告 莊英志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
      莊英鎮  住桃園市○鎮區○○街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莊育賞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被   告 盧俊雄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涂茹茵  住同上
被   告 莊英旭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 共有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報C 方案違反內政部89年9 月16日台內地字第8913114 號函釋之具體理由。
(三)陳報倘依C 方案為分割,是否請求鑑定各共有人分得之土 地價值,並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分得之價值為找補;另 如欲請求鑑定,應先行墊付該鑑定費用。
三、請被告莊英孝莊啟苧陳報是否就修正A 方案請求鑑定各共 有人分得之土地價值,並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分得之價值 為找補;另如欲請求鑑定,應先行墊付該鑑定費用。四、請被告莊育祈莊昭典莊育賞莊育風莊英鎮莊英勛吳泰森莊英志陳報是否就C 方案請求鑑定各共有人分得之 土地價值,並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分得之價值為找補;另 如欲請求鑑定,應先行墊付該鑑定費用。
五、請被告莊政雄陳報C 方案是否違反內政部89年9 月16日台內 地字第8913114 號函釋,如未違反,理由為何。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