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1號
原 告 林文堉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張晶瑩律師
被 告 莊育雲
莊昭典
訴訟代理人 莊育賞
被 告 莊育賞
莊育風
莊英孝
莊啟苧
上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兼
被 告 莊育榮 住桃園市○鎮區○○○街00號
陳志成 住桃園市○鎮區○○○路0巷0號
吳發煇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0號
莊英崘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5
莊育祈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莊英志 住同上
被 告 莊英勛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莊育賞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被 告 吳泰森 住桃園市○鎮區○○○路00號
莊政雄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號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被 告 莊英志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
莊英鎮 住桃園市○鎮區○○街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莊育賞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被 告 盧俊雄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涂茹茵 住同上
被 告 莊英旭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 共有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報C 方案違反內政部89年9 月16日台內地字第8913114 號函釋之具體理由。
(三)陳報倘依C 方案為分割,是否請求鑑定各共有人分得之土 地價值,並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分得之價值為找補;另 如欲請求鑑定,應先行墊付該鑑定費用。
三、請被告莊英孝、莊啟苧陳報是否就修正A 方案請求鑑定各共 有人分得之土地價值,並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分得之價值 為找補;另如欲請求鑑定,應先行墊付該鑑定費用。四、請被告莊育祈、莊昭典、莊育賞、莊育風、莊英鎮、莊英勛 、吳泰森莊英志陳報是否就C 方案請求鑑定各共有人分得之 土地價值,並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分得之價值為找補;另 如欲請求鑑定,應先行墊付該鑑定費用。
五、請被告莊政雄陳報C 方案是否違反內政部89年9 月16日台內 地字第8913114 號函釋,如未違反,理由為何。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