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07年度,106號
SJEV,107,重聲,106,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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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相 對 人 洪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經本院以民 國107年度重簡字第284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 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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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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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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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用│ 4,850元 │由聲請人預繳4,850元由 │
│ │ │相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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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4,850元 │相對人負擔為4,85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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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