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819號
SJEV,107,重簡,1819,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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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8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傅春蘭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現金卡存款帳戶約定事項其他約定事項參 約定:因本約定內容有關事項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或因本現金卡務與貴行往來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約定事項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原告為承 受本件債權之人,自同受上開約定條款之拘束。而本件現金 卡係網路申辦,並無分支機構之資料,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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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