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291號
SJEV,107,重簡,1291,2018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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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291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柯志楊  住新北市○○區○○里○○0號
           居新北市○○區○○里○○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瓔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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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