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2663號
SJEV,107,重小,2663,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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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663號
原   告 周家吟 

原告與被告邱雲源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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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