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相 對 人 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租賃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簽訂之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聲請調解, 請求相對人交付租賃物。而上開協議書第七條業已約定,如 因本協議書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