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字,107年度,99號
SJEM,107,重秩,99,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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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字第9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鄧彥祈 


      葉俊呈 


      黃薪維 


      楊浩瑋 


      葉宏明 


      陳威欽 


      陳俊奇 


      馮澄宇 


      黃王誠 


      雲羚閎 


      游政綸 


      簡翌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
9月17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634698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鄧彥祈葉俊呈黃薪維楊浩瑋葉宏明陳威欽陳俊奇馮澄宇黃王誠雲羚閎游政綸簡翌展均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以:鄧彥祈葉俊呈黃薪維楊浩瑋、葉宏 明、陳威欽陳俊奇馮澄宇黃王誠雲羚閎游政綸簡翌展,於107年9月3日1時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 00號(首部曲KTV)前,因細故發生衝突,進而互相鬥毆, 故認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意圖鬥毆而聚眾之非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 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另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 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再按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所稱意圖鬥毆而聚眾者,係指行為 人主觀上有爭鬥毆打之意欲而聚合多數人,且人數可隨時增 加之狀況而言,苟不能證明行為人聚合時主觀上有爭鬥毆打 之意圖,自不得僅以單純聚眾之事實,即謂該當該條犯行之 構成要件,依法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鄧彥祈葉俊呈黃薪維楊浩瑋葉宏明陳威欽陳俊奇馮澄宇黃王誠雲羚閎、游 政綸及簡翌展等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無非係以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調查筆錄及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為證。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鄧彥祈於警詢時雖陳稱:伊不知現場衝 突發生原因,伊在詢問對方發生什麼事情時,對方就動手打 伊,伊不知被何人毆打,伊就回手與對方互毆云云。而本件 被移送人葉宏明於警詢時則陳稱:伊不知現場衝突發生原因 ,伊在查看聲音來源時,對方就動手打伊,伊不知被何人毆 打,伊未受傷,伊並未動手云云。被移送人葉俊呈陳稱:伊 在包箱唱歌,出來查看時,現場警方已控制,伊未參與等語 。被移送人黃薪維楊浩瑋均陳稱:伊不在場,伊在包箱裡



。被移送人陳威欽陳稱:伊和楊浩瑋陳俊奇黃薪維、鄧 彥祈、葉俊呈在包箱唱歌時,聽到外面有打架的聲音,我們 便出去查看,只有攔阻他們不要打架,伊並未動手等情。被 移送人陳俊奇稱:在包箱唱歌時,聽到外面有打架的聲音, 我們便出去查看,只有勸他們不要打架,伊並未動手等情。 被移送人馮澄宇稱伊只一人騎車經過,伊不在場,伊未打人 。被移送人黃王誠稱伊不知發生原因,伊到場時雙方就在鬥 毆了,伊沒有動手。被移送人雲羚閎稱伊去包箱找朋友,到 店門口,就發現有人在鬥毆,伊不知發生何事。被移送人游 政綸稱伊到場時已發生打架,伊沒有動手,伊不清楚鬥毆事 件,伊未動手。被移送人簡翌展稱:伊走出包箱看見有人在 大小聲打起來,伊在人群後面觀看,伊未參與,不清楚鬥毆 之事。是被移送人鄧彥祈葉俊呈黃薪維楊浩瑋、葉宏 明、陳威欽陳俊奇馮澄宇黃王誠雲羚閎游政綸簡翌展等人均否認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行為,然觀諸上開現 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內容,僅可知悉現場確有發生糾紛並由不 知名之多數人參與,復依卷內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移送人鄧 彥祈、葉俊呈黃薪維楊浩瑋葉宏明陳威欽陳俊奇馮澄宇黃王誠雲羚閎游政綸簡翌展等人主觀上出 於鬥毆之意圖而事先聯絡至現場,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上開被移送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犯行,揆諸前揭意旨,自 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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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