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54年度上更㈠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劉素芬
上列聲請人因廖淑桂與劉順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閱覽本
院54年度上更㈠字第387號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閱覽卷內文書,須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 、第2項之規定即明。所為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 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真實之證據而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上開事件當事人劉順天係伊祖父,廖淑桂係伊祖母,廖淑 桂曾對劉順天提出訴訟,為查明事實真相,聲請本院交付該 事件之裁判書抄本等語,並提出伊身分證影本、劉炳德、廖 淑桂及劉順天之除戶謄本、標題為「不認親生兒子,板橋鎮 長被控,父子勢將對薄公庭」等語之剪報等件影本。查廖淑 桂與劉順天均已死亡(見2人除戶謄本),聲請人所提上開 身分資料影本僅足釋明相關人之身分,而剪報影本內容係廖 淑桂為劉順天之前妻,以劉順天於戶籍將與再婚妻所生之子 劉炳偉改列為長子,涉有偽造公文書罪嫌等情,均不足釋明 其對上開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卷,發給裁 判書抄本,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