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489號
TPHV,107,聲,489,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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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鄭燦芳
輔 助 人 莊春美
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誌銘李偉才即鑫泰企業社間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就相對人李偉才即鑫泰企業社之請求部分訴訟救助。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 法扶)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 105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 字第1136號事件),惟因經濟狀況拮据,復於本件事故後經 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活無法自理,現居於養護中心,實無力 再支付訴訟費用,且已向法扶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 准許法律扶助在案等情, 業據提出宜蘭地院106年度監宣字 第36號裁定,法扶宜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資釋明 。經查, 聲請人固於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136號事件提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其中對相對人李偉才提起上訴部 分,依其主張之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 勝負之結果,即難認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揭說明,其聲請 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此部分應予准許。惟對相對人李 誌銘部分,於原審已全部勝訴,並無上訴利益,顯無勝訴之 望,此部分之訴訟救助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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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