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350號
抗 告 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雅婷、立詳法律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
字第1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