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1350號
TPHV,107,抗,1350,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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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350號
抗 告 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雅婷立詳法律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
字第1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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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