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7年度,319號
TPHV,107,家上,319,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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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周冕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旂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4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叁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 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 裁判費。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家抗 字第8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萬 9,254元(見本院卷第41至4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6,93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見 原審卷一第7頁),尚應補繳5,34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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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