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聲字,107年度,29號
TPHV,107,勞聲,29,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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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言輔
相 對 人 利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rge Raymundo Lopez Lopez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07年度勞上字第
1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故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 ,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顯無勝 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 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 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裁 判之情形是。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 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均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92年 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其自民國101年11月28日起受僱於相對人 ,於104年7月23日早上從宿舍前往工廠上班途中,在樓梯間跌 倒,造成其頭部、頸部、背部、右膝挫傷,致無法工作,相對 人竟於其尚在治療傷病期間之105年12月21日終止勞動契約,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爰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及請求至其復職之日止之工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 款規定,請求相對人補償其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等情,有民事 起訴狀、原審判決可參(見原審卷第3-5頁、本院107年度勞上 字第115號卷第9-19頁)。準此,本件訴訟有一部分係因職業 災害所提起,依上說明,倘該部分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即 應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就原審判決所載 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審查(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15號 卷第9-19頁),尚難遽認上訴人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 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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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