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031號
上 訴 人 艾宗達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
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或預納不足者,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
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翊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7月2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0號第一審判
決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41萬元本息,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本院卷第42頁),經核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1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上訴人僅據繳納1,665元,尚應
補繳4,95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
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