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42號上 訴 人 楊昇翰訴訟代理人 楊秀淩上 訴 人 楊隆義 陳秉堯 陳奕瑋 陳瑋慈 陳秉宜 陳培勲 陳淑惠 陳淑庸 陳淑娟 陳淑真 李宏棋 李宏義 李培坤 陳李碧霞 陳清欉 陳林彩鳳 楊義傑 楊義隆 楊玉欣 楊玉吟 楊義豐 楊釋雄 楊錦雄 楊百雄 楊月雲 陳月娥 陳長全 陳啟信 陳秋萍 陳嘉琪 陳雅芬 陳思翰 陳筱晴 李莉 李兩平 李陳玉綢 陳春枝 陳阿足 張陳阿玉 陳水宮 陳進聰 陳有金 陳千萬 張陳玉鳳 陳秀真 陳添順 陳添樹 葉陳玉燕 陳玉銀 陳寶月 陳阿快 陳廖邁 陳洋志 陳洋礁 陳仁德 陳雪芳 陳雪苓 周仕昌 周仕賢 陳周幼良 周月如 周月雲 李欣融 李明瑞 李明昌 李明祥 陳進隆 陳素琴 陳達仁 陳桂枝 陳素媛 陳文德 陳寶月 陳寶鳳 吳陳玉鳳 陳勉 陳政吉 陳國華 陳阿欵 汪陳春美 陳寶珠 皮欣霖 陳寶貝 李徐達 李淑芬 李淑姿 李淑容 陳李淑貞 李志鴻 李菁萍 李敏鈴 李凱琳 李世宗 李世慶 李世榮 李素珍 莊蓮嬌 李明德 李朝宗 鄭翠宜 李建通 李建德 李建雄 李麗卿 李麗花 李麗滿 李陳秀鸞 楊純青 李泓毅 李怡萱 李亭儀 李承翰 陳金蘭 陳衍廷 陳秋蓉被 上訴人 李秉勲 李明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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