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92號上 訴 人 吳福濱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被上訴人 陳杉吉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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