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363號
上 訴 人 雙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杰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興章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民事訴訟法第459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撤回 對被上訴人肯昇有限公司(下稱肯昇公司)之上訴,有民事 撤回部分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1頁),核與前開 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股東,於102年12月 間受上訴人委任召集廠商及製作晶圓移載機業務,被上訴人 在上訴人股東會謊稱已獲肯昇公司訂單,復隱瞞肯昇公司3 個月之交貨期限,上訴人乃於104年1月間委由協力廠商林堃 煌進行製造上開機器。嗣肯昇公司拒絕向上訴人採購,致上 訴人受有支出製作成本49萬5,341元之所受損害及115萬4,65 9元預期利潤之所失利益。被上訴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 ,致其受有165萬元之損害(計算式:0000000+495341=000 0000),爰依民法第544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65萬 元之損害賠償(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上 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肯昇公司於102年12月間有晶圓移載機需求 ,並透過林堃煌與被上訴人接洽,肯昇公司業務張文旭並請 上訴人報價,但因上訴人缺乏資金,且無法順利向銀行貸款 ,經與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黃英杰討論後,黃英杰決定生產機 械手臂,並以訴外人立岡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岡 公司)名義與林堃煌簽訂勞務契約,委由林堃煌設計、製造
機械手臂。上訴人製作系爭機器並非針對肯昇公司,而係為 在官網上販售。被上訴人未在股東會上表示已獲肯昇公司訂 單,亦無隱瞞肯昇公司客戶3個月需求期限,自不負過失責 任;另上訴人支出製作費用為44萬8,012元,且如認被上訴 人應負賠償責任,應依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扣除系爭機器市 價26萬元自請求損害數額予以扣除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 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假執行。
三、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公司股東,受任召集廠商、 製作晶圓移載機業務,乃與肯昇公司業務張文旭接洽,並提 出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單),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黃英杰於10 4年1月間以立岡公司名義與協力廠商林堃煌簽訂勞務合約, 由林堃煌設計、製造報價單項次1之機械手臂。肯昇公司嗣 未下訂單給上訴人等情,有系爭報價單、勞務契約在卷足稽 (見原審卷一第8頁、本院卷第181頁至188頁),且為被上 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190頁背面、本院卷第87頁至 88頁),堪信真實。
四、上訴人又主張:被上訴人在股東會謊稱上訴人已獲肯昇公司 晶圓移載機訂單,復隱瞞肯昇公司需求之期限為102年12月 起之3個月內,致上訴人104年1月間與林堃煌簽約,並支付 設計、材料費用,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 致受有損害云云,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 查:
㈠按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 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為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 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35條及第 5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受任處理系爭機械手臂事務有過失 乙節,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自應就被上訴人受任處 理事務確有過失情事先負舉證之責。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謊稱上訴人已獲肯昇公司晶圓移載機 訂單及隱瞞肯昇公司客戶需求之期限為102年12月起之3個月 云云,固提出系爭報價單為憑,且證人即上訴人公司股東黃 鴻棋證稱:王興章在股東開會的時候,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 人黃英杰有講公司接到機械手臂的訂單,請王興章報告進度 。王興章有提到接到訂單,要做機械手臂等語(見原審卷二 第14頁至15頁);證人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黃英杰證稱:系 爭報價單是我們第一次製作機械手臂。除了系爭報價單,沒
有接過其他訂單。王興章跟我說有接到四部機械手臂的訂單 。肯昇公司業務張文旭到上訴人三峽廠區看系爭機械手臂, 我、王興章、張文旭夫婦、林堃煌都在現場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16頁至18頁),惟經審視系爭報價單(見原審卷一第8 頁)記載「報價單」,「名稱:晶圓移載機」,內容與黃鴻 棋、黃英杰所證「訂單」、「機械手臂」等語已不相符。又 參以系爭報價單未經客戶簽章、回傳,外觀形式均難謂肯昇 公司確向上訴人採購機械手臂。況本件機械手臂製作成本、 利潤不斐,且為上訴人第一次接獲機械手臂訂單,衡情張文 旭到上訴人廠區時焉有不向其查證確認之理。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在股東會謊稱上訴人已獲肯昇公司訂單云云,實啟 人疑竇。
㈢況證人張文旭證稱:我是肯昇公司業務,負責公司業務及技 術,林堃煌是肯昇公司供應商。我曾跟林堃煌提過客戶需要 機械手臂之類的工廠自動化應用,並跟林堃煌說客戶需要3 個月內提出,他就介紹王興章和我認識。我在報價單日期的 前一個週末到過三峽(上訴人工廠)看機器,但系爭報價單 第2、3項沒有完成,晶片抓取機構沒有完成,需要跟我這邊 機器做連結的機構也沒有完成,看到的只是類似樣品機的東 西。因為我跟上訴人公司完全沒有接洽合作過,所以我收到 系爭報價單沒有後續發展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7頁正背面 );證人林堃煌亦證稱:張文旭於103年年底時跟我說他客 戶需求時,我找王興章三個人一起討論需求內容,我提出規 格規範書,經黃英杰看過後才提出系爭報價單等語(見原審 卷一第194頁至195頁),顯見被上訴人經由林堃煌與肯昇公 司張文旭接洽系爭報價所載之「晶圓移載機」業務。被上訴 人與張文旭接洽後,轉知黃英杰,經黃英杰看過林堃煌「晶 圓移載機」規格規範書後,上訴人始提出系爭報價單。肯昇 公司接獲報價單後,並未下訂單給上訴人。
㈣證人林堃煌又證稱:本件晶圓移載機業務,由黃英杰與被上 訴人和我接洽。當初我跟黃英杰講客戶需求時,有跟他說客 戶很急,叫他趕快決定。但黃英杰決定要做機械手臂時,已 經超過三個月。上訴人公司製作機械手臂是做來展示用的, 想要打入晶圓市場。104年間黃英杰直接找我,用立崗公司 名義簽勞務合約,委託我設計、製作機械手臂。黃英杰想跨 足精密科技產業,又不想出錢,所以最後只有做水平關節機 械手臂(即系爭機械手臂)。黃英杰知道無法接到肯昇訂單 ,他為了展示,想要打入晶圓市場,所以製作機械手臂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194頁背面至195頁),顯見黃英杰明知肯昇 公司客戶需求為「晶圓移載機」,且肯昇公司已無需求,不
會下訂單給上訴人,但黃英杰為跨足精密科技產業,故而決 定製作機械手臂以供展示。
㈤佐以證人陳婉蓉證稱:我負處理上訴人…公司的會計內勤的 業務。我不清楚為何系爭報價單上客戶沒有回簽,公司仍付 款,但我每次付款都知會王興章及黃英杰,經他們同意後才 付款。我聽過王興章跟黃英杰在公司討論過系爭機械手臂研 發的進度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頁至8頁),可知黃英杰決定 製作系爭機械手臂,逕由其以立崗公司負責人名義直接與林 堃煌簽訂勞務合約,由林堃煌負責設計及製作機械手臂,並 控管所有費用支出流程。
㈥綜上,上訴人委由被上訴人處理晶圓移載機業務,上訴人法 定代理人黃英杰明知肯昇公司已無需求,惟為跨足精密科技 產業,遂決定製作系爭機械手臂,並非因被上訴人欺騙有訂 單而製作系爭機器手臂。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處理委 任事務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云云,即無足取。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 付1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