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89號上 訴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黃志文律師被 上訴人 龔介平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被 上訴人 朱志俊 辛玉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複 代理人 張雅婷律師 黃佑民律師被 上訴人 天豪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永順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葉家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1 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龔介平、朱志俊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親自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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