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唐德林(即唐鐘墻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江燕偉律師
上 訴 人 郭仁傑(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峻明(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仁瑋(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鈴(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琪(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若男(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吟(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美(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人鳳(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萍(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陳許碧蘭
被上訴人 陳振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唐德林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唐鐘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 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唐鐘墻於訴訟中之民國105 年6 月30日 死亡,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可考(見本院卷四第118 頁 、119 頁),惟其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並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105 年11月14日士院潔家巧字第1050105085號函 准予備查(見本院卷四第72頁至74頁),嗣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106 年度司繼字第160 號、259 號裁定選任唐德林為唐 鐘墻之遺產管理人,此有裁定(見本院卷四第204 頁、205 頁),暨士林地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160 號、259 號指定遺
產管理人事件卷宗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唐鐘墻之 遺產管理人唐德林承受訴訟,以利訴訟進行。惟唐德林迄今 未向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並續 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