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7年度,391號
TPHM,107,聲再,391,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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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391號
再審聲請人
即 自訴人 丁張美利
被   告 戴陵鴻
      陳錫棟
      郭六英
      周維
      賴忠星
      郵政醫院(醫生)
      許柯生
      王國強
      劉金玉
      王坤松
      王鳳嬌
      呂鳳美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
第2號,中華民國88年1月21日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 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 421條、第 422 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 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自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7號裁定)。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丁張美利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且觀諸其聲請意旨,無非陳述丁必祥身故後之處理經過、 與臺灣電力公司間土地產權糾紛等節,並非以確定判決作為 聲請再審之對象,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 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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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