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149號
TPHM,107,聲,3149,201810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祝興國
指定辯護人 鄭光評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制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更一緝
字第2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祝興國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自臺北市○○區○○○路○○○號,變更至臺北市○○區○○街○號一樓。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祝興國(下稱聲請人)前經本院諭知具保新臺幣10萬元,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00號在案。茲因上開設籍地處偏僻且房屋老舊,目前僅被告1 人居住,生活起居及收受電話郵件均有不便,因此乃另覓住所於臺北市○○區○○街0號1樓,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於上址等語。經核本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