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俞兼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俞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俞兼前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