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力豪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
第511 號,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21號、第17620號、第2522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白力豪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犯罪所得新台幣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白力豪於民國105 年10月底某日起,加入謝堯順、高志杰( 上2 人所涉詐欺案件,另案偵辦)所屬詐騙集團,負責提領 詐欺被害人匯款至人頭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擔任俗稱之「車 手」,渠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 騙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 手法,向陳志良、蔣政偉、范景翔、田宗弘、王亭媗、邱柏 鈞、賴瑋琳、簡怡妏、林筠芷、楊盛涵、何允文、林劭緯12 人(下稱陳志良等12人)為詐騙,致陳志良等12人均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一所示 方式,轉帳匯入或存入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一金 融帳戶內,白力豪則依謝堯順、高志杰之指示,分別於如附 表一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得手。二、案經陳志良、邱柏鈞、賴瑋琳、簡怡妏、何允文、林劭緯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及蔣政偉、范景翔、田宗弘、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及林筠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 告白力豪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對原審及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 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定 ,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之認定: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白力豪對於上開事實迭於警詢、偵查、原 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陳 志良、蔣政偉、范景翔、田宗弘、王亭媗、邱柏鈞、賴瑋琳 、簡怡妏、林筠芷、楊盛涵、何允文、林劭緯分別於警詢中 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字第621 號影卷一第12至31頁、偵字 第17620 號影卷第10至18頁、偵字第25228 號影卷第15至20 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連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 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 銀行ATM 交易明細、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 交易明細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郵 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光銀行ATM 交 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台南市政府警察 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彰化銀行ATM 交易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玉 山銀行存匯中心106 年2 月6 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1163 03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 月18日儲字第1060 009965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3 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09919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里分行106 年1 月24日北富銀大里字第10600000 03號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 年1 月18日 彰作管字第10601934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 月18日儲字第1060009964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106 年1 月25日合金烏日字第1060000251號函、彰化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 年1 月18日彰作管字第10601933 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7 日中信 銀字第1062248391071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06 年2 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6756號函、第一商 業銀行士林分行2017年1 月19日一士林字第00006 號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6 年1 月17日高營字第1061 800107號函、Goole 地圖、被害人王亭媗郵政存簿廚金簿橋
頭郵局封面影本暨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ATM 轉帳明細、 告訴人田宗弘及蔣政偉之台新銀行ATM 轉帳明細、范景翔之 中國信託銀行ATM 轉帳明細、現場及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 面、自動櫃員機前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16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06624號 函、臺灣銀行營業部106 年2 月9 日國世桃園字第10600000 21號函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第621 號影卷一第33至73、 93至109 頁;卷二第7 至9 、11至13、15至23、25至31、49 至51、54至56、58至67、80至94、100 至103 、112 至116 頁;偵字第17620 號影卷第21至34、66至86頁;偵字第2522 8 號影卷第22至54頁),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 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 12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之說明:
㈠本件被告與謝堯順、高志杰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 所犯如前所述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以被告、謝堯順、高志 杰等人分擔之角色觀之,係屬3 人以上共同對如附表一所示 之被害人實行詐騙。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㈡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六、七、九、十二所示之被害人,雖 均遭騙而數次匯付財物,又各該被害人所匯財物均由被告逐 次提領,惟此各係該詐欺集團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於密接 時、地,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又擔任車手 之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收受同一被害人之財物 及持提款卡提領其款項,均屬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舉動之獨 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僅各論以一罪。
㈢被告所為上開1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亦不 同,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以被告提款次數計算,認被告本 案49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又本案詐欺取財犯罪型態,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 集團性犯罪,故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而未必均 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參與該詐騙集團取得被 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其一部行 為,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 圍,從而,自應對其參與期間所發生各詐欺之犯罪事實,共 負其責,被告及謝堯順、高志杰及本件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 間,就上開12件犯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
三、撤銷改判部分及科刑審酌事項:
㈠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原判決雖以被告就本案各次犯罪之犯罪所得,依提款次數 49次計算,共計新台幣(下同)49,000元,被告已與其中之 告訴人田宗弘、邱柏鈞、賴瑋琳、簡怡妏、何允文、林劭緯 及被害人楊盛涵成立調解(即附表一編號四、六、七、八、 十、十一、十二部分犯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 附民移調字第839 號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被害人等7 位調解成立賠償協議,調解金額合計351,000 元已逾被告於 本案之犯罪所得,足以剝奪其犯罪利益,而認如再沒收犯罪 所得,顯屬過苛而不為沒收之諭知,然本件被告之報酬為每 次提款可獲取1,000 元,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而被告提款次 數49次計算(不含起起訴書附表編號十第5 次提款之2 元, 該金額應係測試或其他目的所提領),共計49,000元,係其 犯罪所得,雖被告與前開告訴人、被害人7 人達成調解,惟 依卷內證據足認被告迄今仍未依調解結果賠償予告訴人或被 害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稽,本院認被告既未給付 約定之賠償款項,即應沒收其犯罪所得,並無刑法第38條之 2 第2 項規定「有過苛或不必要之虞」之適用,原審未審酌 被告實未清償分文,而未諭知沒收、追徵其犯罪所得,於法 即有未洽。被告上訴以其願賠償已成立調解之被害人,亦有 誠意與其他尚未和解之被害人洽商和解事宜為由,指摘原判 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思循正當 途徑獲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率爾共同為本案 犯行,致多位被害人受騙而交付財物,應予非難,惟犯後已 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田宗弘、邱柏鈞、賴瑋琳、簡怡妏、 何允文、林劭緯及被害人楊盛涵成立調解(即附表一編號四 、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部分犯行),約定於107 年 7 月31日前一次給付賠償金,有調解筆錄在卷可佐,然迄今 不僅未與其餘被害人陳志良、蔣政偉、范景翔、林筠芷、王 亭媗達成民事和解(即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九部分犯行 ),至宣判前仍未清償分文,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小康、犯罪之動機、目的係一時貪利、犯罪手段 、參與犯罪之程度、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該被害人受騙數額 、被告因本案所分得利益為每次提款可獲新臺幣(下同)1, 000 元,共計獲利49,000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二項之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㈢沒收之說明:
1.按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 項)。前二項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第3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 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4 項)。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5 項)。」,且為契合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共同犯 罪所得之物之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應就各共同 正犯實際分得之數為之。至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 實際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 結果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241號判決意旨參 照)。
2.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均供稱其報酬的計算方式為每次 提領獲得1,000 元,且無證據足認被告於上開數額以外另有 獲取其他利益,是被告就本案各次犯罪之犯罪所得,依提款 次數49次計算(不含起起訴書附表編號十第5 次提款之2 元 ,該金額應係測試或其他目的所提領),共計49,000元(1, 000 元×49=49,000元),雖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將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就同一帳戶提領款項之犯 罪所得之犯罪所得以每次1,000 元之總合按比例分配予本件 當日遭提領款項之被害人之方式計算。
3.計算方式即下:附表一編號一共3次,3,000元;編號二至五 共9次,9,000元,按比例計算分別為842元(9,985÷10,729 《9,985+ 29,987+29,985+23,985+20,985+ 21,789》×9,00 0,小數點以下以四捨五入計算之,單位:元,下同)、4,5 51元(83,957÷10,729×9,000)、1,770元(20,985÷10,7 29×9,000)、1,837元(21,789÷10,729×9,000 );編號 六至八共17次,17,000元,按比例計算分別為7,644元(169 ,929÷377,911《29,987+30,000+29,985+229,985+29,987+1 9,985+29,989+30,004+299,88 5+60,000+000+30,004+28,00 0》×9,000)、8,096元(17,9982÷37,7911×9,000)、1, 260元(28,000÷37,7911×9,000);編號九共6 次,6,000 元;編號十共5次,5,000元;編號十一共8次,8,000元;編 號十二共1次,1,000元。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共計49,000元 ,分別在被告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且依刑法第40條之2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1 項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遠翔偵查起訴、檢察官李嘉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關於犯罪事實之說明)┌──┬────┬──────┬────────┬──────┬──────┬─────┐
│編號│告訴人或│遭詐騙經過 │匯款之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 │被害人 │(民國) │(新台幣)及帳戶│ │ │新台幣) │
├──┼────┼──────┼────────┼──────┼──────┼─────┤
│ 一 │陳志良 │於105年11月1│於105年11月1日19│105年11月1日│新北市三重區│2萬元 │
│ │ │日18時31分許│時29分許,在臺中│18時18分許 │光復路1 段81│ │
│ │ │,接獲詐騙電│市大肚區沙田路1 │ │號1樓 │ │
│ │ │話告知其先前│段114 之1 號全家├──────┼──────┼─────┤
│ │ │網路購物,誤│便利商店,以自動│105年11月1日│新北市三重區│2萬元 │
│ │ │設為重複訂購│櫃員機轉帳匯款2 │19時34分許 │中正北路122 │ │
│ │ │12件,須至自│萬9,985 元至張綺│ │號 │ │
│ │ │動櫃員機取消│紋玉山銀行帳戶 ├──────┼──────┼─────┤
│ │ │設定,致陷於├────────┤同上 │同上 │1萬元 │
│ │ │錯誤而依指示│於105年11月1日19│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時36分許,在臺中│ │ │ │
│ │ │機。 │市大肚區沙田路1 │ │ │ │
│ │ │ │段114 之1 號全家│ │ │ │
│ │ │ │便利商店,以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2 │ │ │ │
│ │ │ │萬9,985 元至張綺│ │ │ │
│ │ │ │紋玉山銀行帳戶 │ │ │ │
├──┼────┼──────┼────────┼──────┴──────┴─────┤
│ 二 │蔣政偉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18│ 楊俊彥合庫銀行帳戶 │
│ │ │日17時29分許│時56分許,在彰化├──────┬──────┬─────┤
│ │ │,接獲詐騙電│縣和美鎮道周路91│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號全家便利商店,│18時54分許 │思源路40之1 │ │
│ │ │網路購物,因│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號 │ │
│ │ │作業疏失,誤│匯款9,985 元至楊├──────┼──────┼─────┤
│ │ │設為12期分期│俊彥合庫銀行帳戶│105年11月2日│同上 │ 1萬元 │
│ │ │付款,須至自│ │18時56分許 │ │ │
│ │ │動櫃員機取消│ ├──────┼──────┼─────┤
│ │ │設定,致陷於│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9,000元 │
│ │ │錯誤而依指示│ │19時2分許 │長青街7號 │ │
│ │ │操作自動櫃員│ ├──────┼──────┼─────┤
│ │ │機。 │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19時17分許 │復興路2段143│ │
│ 三 │范景翔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18│ │號 │ │
│ │ │日18時6 分許│時42分許,在不詳├──────┼──────┼─────┤
│ │ │,接獲詐騙電│地點,以自動櫃員│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2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機存款2萬9,987元│19時20分許 │民樂街80、82├─────┤
│ │ │網路購物,因│至楊俊彥合庫銀行│ │號 │1萬1,000元│
│ │ │條碼設定錯誤│帳戶 │ │ │ │
│ │ │,誤設訂購多├────────┼──────┼──────┼─────┤
│ │ │組商品,須至│於105年11月2日不│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自動櫃員機取│詳時間,在不詳地│19時42分許 │中正路516之1│ │
│ │ │消設定,致陷│點,以自動櫃員機│ │號 │ │
│ │ │於錯誤而依指│存款2萬9,985元至├──────┼──────┼─────┤
│ │ │示操作自動櫃│楊俊彥合庫銀行帳│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員機。 │戶 │19時45分許 │建國一路2 號│ │
│ │ │ ├────────┼──────┼──────┼─────┤
│ │ │ │於105年11月2日19│105年11月2日│同上 │ 6,000元 │
│ │ │ │時38分許,在不詳│19時46分許 │ │ │
│ │ │ │地點,以自動櫃員│ │ │ │
│ │ │ │機存款2萬3,985元│ │ │ │
│ │ │ │至楊俊彥合庫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 │
│ 四 │田宗弘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19│ │ │ │
│ │ │日18時12分許│時7 分許,在臺中│ │ │ │
│ │ │,接獲詐騙電│市北屯區北屯路21│ │ │ │
│ │ │話告知其先前│0 之3 號全家便利│ │ │ │
│ │ │網路購物,因│商店,以自動櫃員│ │ │ │
│ │ │作業疏失,誤│機存款2 萬985 元│ │ │ │
│ │ │設為12期付款│至楊俊彥合庫銀行│ │ │ │
│ │ │,須至自動櫃│帳戶 │ │ │ │
│ │ │員機取消設定│ │ │ │ │
│ │ │,致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五 │王亭媗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19│ │ │ │
│ │(未提告)│日18時40分許│時30分許,在不詳│ │ │ │
│ │ │,接獲詐騙電│地點,以自動櫃員│ │ │ │
│ │ │話告知其先前│機轉帳匯款2萬1,7│ │ │ │
│ │ │網路購物,因│89元至楊俊彥合庫│ │ │ │
│ │ │作業疏失,誤│銀行帳戶 │ │ │ │
│ │ │設為12期付款│ │ │ │ │
│ │ │,須至自動櫃│ │ │ │ │
│ │ │員機取消設定│ │ │ │ │
│ │ │,致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 六 │邱柏鈞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21│ 曾皇珠郵局帳戶 │
│ │ │日20時34分許│時53分許,在桃園├──────┬──────┬─────┤
│ │ │,接獲詐騙電│市中壢區元化路2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段43巷口OK便利超│21時43分許 │光復路2 段51│ │
│ │ │網路購物,誤│商,以自動櫃員機│ │號 │ │
│ │ │設為重複訂購│轉帳匯款2萬9,987├──────┼──────┼─────┤
│ │ │商品,須至自│元至曾皇珠郵局帳│105年11月2日│同上 │ 1萬元 │
│ │ │動櫃員機取消│戶 │21時44分許 │ │ │
│ │ │設定,致陷於├────────┼──────┼──────┼─────┤
│ │ │錯誤而依指示│於105年11月2日22│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操作自動櫃員│時21分許,在桃園│21時49分許 │光復路2段146│ │
│ │ │機。 │市中壢區南園二路│ │之2號 │ │
│ │ │ │與中園路口全家便├──────┼──────┼─────┤
│ │ │ │利超商,以自動櫃│105年11月2日│同上 │ 9,000元 │
│ │ │ │員機轉帳匯款3 萬│21時51分許 │ │ │
│ │ │ │元至曾皇珠合庫銀├──────┼──────┼─────┤
│ │ │ │行帳戶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 6萬元 │
│ │ │ ├────────┤21時59分許 │光復路1段140│ │
│ │ │ │於105年11月2日22│ │號 │ │
│ │ │ │時37分許,在桃園├──────┼──────┼─────┤
│ │ │ │市中壢區南園二路│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 │與西園路口統一超│22時42分許 │明中街45號 │ │
│ │ │ │商,以自動櫃員機├──────┼──────┼─────┤
│ │ │ │轉帳匯款2萬9,985│105年11月2日│同上 │ 1萬元 │
│ │ │ │元至曾皇珠郵局帳│22時43分許 │ │ │
│ │ │ │戶 ├──────┼──────┼─────┤
│ │ │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3萬元 │
│ │ │ │於105年11月3日凌│23時8分許 │思源路169號 │ │
│ │ │ │晨0 時16分許,在├──────┼──────┼─────┤
│ │ │ │桃園市中壢區南園│105年11月3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 │二路與西園路口統│凌晨0 時17分│光復路2段2號│ │
│ │ │ │一超商,以自動櫃│許 │ │ │
│ │ │ │員機存款2萬9,985├──────┼──────┼─────┤
│ │ │ │元至曾皇珠郵局帳│105年11月3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 │戶 │凌晨0 時31分│化成路354號 │ │
│ │ │ │ │許 │ │ │
│ │ │ ├────────┤ │ │ │
│ │ │ │於105年11月3日凌│ │ │ │
│ │ │ │晨0 時18分許,在│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南園│ │ │ │
│ │ │ │二路與西園路口統│ │ │ │
│ │ │ │一超商,以自動櫃│ │ │ │
│ │ │ │員機轉帳匯款2萬9│ │ │ │
│ │ │ │,987元至曾皇珠郵│ │ │ │
│ │ │ │局帳戶 │ │ │ │
│ │ │ ├────────┼──────┴──────┴─────┤
│ │ │ │於105年11月3日凌│ 曾皇珠合庫銀行帳戶 │
│ │ │ │晨0 時24分許,在├──────┬──────┬─────┤
│ │ │ │桃園市中壢區南園│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 │二路與中園路口全│22時6分許 │光復路1 段85│ │
│ │ │ │家便利商店,以自│ │號 │ │
│ │ │ │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1萬9,985元至曾皇│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 3萬元 │
│ │ │ │珠郵局帳戶 │22時7分許 │光復路1 段81│ │
│ │ │ │ │ │號1樓 │ │
│ │ │ │ ├──────┼──────┼─────┤
│ │ │ │ │105年11月2日│同上 │ 3萬元 │
│ │ │ │ │22時9分許 │ │ │
│ │ │ │ ├──────┼──────┼─────┤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七 │賴瑋琳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21│22時12分許 │化成路1 段70│ │
│ │ │日20時45分許│時37分許,在不詳│ │號 │ │
│ │ │,接獲詐騙電│地點,以自動櫃員├──────┼──────┼─────┤
│ │ │話告知其先前│機轉帳匯款2萬9,9│105年11月2日│同上 │1萬8,500元│
│ │ │網路購物,因│89元至曾皇珠郵局│22時13分許 │ │ │
│ │ │作業人員疏失│帳戶 │ │ │ │
│ │ │,誤植消費筆├────────┼──────┼──────┼─────┤
│ │ │數,須至自動│於105年11月2日某│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櫃員機取消設│時,在不詳地點,│22時28分許 │重新路5段609│ │
│ │ │定,致陷於錯│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巷2之3號 │ │
│ │ │誤而依指示操│匯款3萬0,004元至├──────┼──────┼─────┤
│ │ │作自動櫃員機│曾皇珠郵局帳戶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9,000元 │
│ │ │。 ├────────┤22時30分許 │重新路5段609│ │
│ │ │ │於105年11月2日某│ │巷14號 │ │
│ │ │ │時,在不詳地點,│ │ │ │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 │匯款2萬9,985元至│ │ │ │
│ │ │ │曾皇珠合庫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於105年11月2日某│ │ │ │
│ │ │ │時,在不詳地點,│ │ │ │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 │匯款6 萬元至曾皇│ │ │ │
│ │ │ │珠合庫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 │ │於105年11月2日某│ │ │ │
│ │ │ │時,在不詳地點,│ │ │ │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 │匯款3萬0,004元至│ │ │ │
│ │ │ │曾皇珠郵局帳戶 │ │ │ │
├──┼────┼──────┼────────┤ │ │ │
│ 八 │簡怡妏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某│ │ │ │
│ │ │日21時10分許│時,在臺北市大同│ │ │ │
│ │ │,接獲詐騙電│區重慶南路1 段57│ │ │ │
│ │ │話告知其先前│號前,以自動櫃員│ │ │ │
│ │ │網路購物,因│機轉帳匯款2萬8,0│ │ │ │
│ │ │作業人員疏失│00元至曾皇珠合庫│ │ │ │
│ │ │,誤將訂購人│銀行帳戶 │ │ │ │
│ │ │登記為批發商│ │ │ │ │
│ │ │,須至自動櫃│ │ │ │ │
│ │ │員機取消設定│ │ │ │ │
│ │ │,致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 九 │林筠芷 │於105年11月3│於105年11月3日20│ 楊偉成兆豐銀行帳戶 │
│ │ │日19時10分許│時19分許,在新北├──────┬──────┬─────┤
│ │ │,接獲詐騙電│市板橋區南雅南路│105年11月3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1段123號,以自動│20時31分許 │五工二路91號│ │
│ │ │網路購物,因│櫃員機轉帳匯款2 ├──────┼──────┼─────┤
│ │ │誤簽成12期付│萬9,983 元至楊偉│105年11月3日│同上 │ 2萬元 │
│ │ │款,須至自動│成兆豐銀行帳戶 │20時32分許 │ │ │
│ │ │櫃員機取消設├────────┼──────┼──────┼─────┤
│ │ │定,致陷於錯│於105年11月3日20│105年11月3日│同上 │ 2萬元 │
│ │ │誤而依指示操│時25分許,在新北│20時36分許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市板橋區南雅南路│ │ │ │
│ │ │。 │1段123號,以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2 │ │ │ │
│ │ │ │萬9,983 元至楊偉│ │ │ │
│ │ │ │成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 │ │ │於105年11月3日某│ 李柏翰臺灣銀行帳戶 │
│ │ │ │時,在不詳地點,├──────┬──────┬─────┤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05年11月4日│新北市新莊區│ 17元 │
│ │ │ │不詳金額至李柏翰│0時9分許 │五工二路91號│ │
│ │ │ │臺灣銀行帳戶 ├──────┼──────┼─────┤
│ │ │ │ │105年11月4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 │ │0時32分許 │五工二路93號│ │
│ │ │ │ ├──────┼──────┼─────┤
│ │ │ │ │105年11月4日│同上 │ 1萬元 │
│ │ │ │ │0時33分許 │ │ │
├──┼────┼──────┼────────┼──────┴──────┴─────┤
│ 十 │楊盛涵 │於105年11月3│於105年11月3日20│ 楊偉成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未提告)│日19時35分許│時6 分許,在新北├──────┬──────┬─────┤
│ │ │,接獲詐騙電│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05年11月3日│新北市五股區│ 2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181 號,以自動櫃│18時23分許 │四維路120號 │ │
│ │ │網路購物,因│員機轉帳匯款1萬7├──────┼──────┼─────┤
│ │ │作業疏失,誤│,998元至楊偉成國│105年11月3日│新北市五股區│ 1萬元 │
│ │ │設為分期付款│泰世華銀行帳戶 │18時26分許 │四維路153號 │ │
│ │ │,須至自動櫃│ ├──────┼──────┼─────┤
│ │ │員機取消設定│ │105年11月3日│新北市蘆洲區│ 2萬元 │
│ │ │,致陷於錯誤│ │18時40分許 │九芎街66號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自動櫃員機。│ │105年11月3日│同上 │ 4,000元 │
│ │ │ │ │18時41分許 │ │ │
│ │ │ │ ├──────┼──────┼─────┤
│ │ │ │ │105年11月3日│新北市蘆洲區│ 2元 │
│ │ │ │ │19時27分許 │光華路132號 │ │
│ │ │ │ ├──────┼──────┼─────┤
│ │ │ │ │105年11月3日│新北市五股區│1萬8,000元│
│ │ │ │ │20時13分許 │五工五路18號│ │
├──┼────┼──────┼────────┼──────┴──────┴─────┤
│十一│何允文 │於105年11月4│於105年11月4日21│ 郭志銘郵局帳戶 │
│ │ │日20時27分許│時10分許,在臺北├──────┬──────┬─────┤
│ │ │,接獲詐騙電│市士林區仰德大道│105年11月4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3 段68號統一超商│21時16分許 │重新路5段515│ │
│ │ │網路購物,因│,以自動櫃員機轉│ │號E │ │
│ │ │作業人員疏失│帳匯款2萬9,987元├──────┼──────┼─────┤
│ │ │,誤載交易紀│至郭志銘郵局帳戶│同上 │同上 │ 9,000元 │
│ │ │錄,須至自動│ ├──────┼──────┼─────┤
│ │ │櫃員機取消設│ │105年11月4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定,致陷於錯│ │21時31分許 │重新路5段595│ │
│ │ │誤而依指示操│ │ │號E │ │
│ │ │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同上 │同上 │ 1萬元 │
│ │ │ │ ├──────┼──────┼─────┤
│ │ │ │ │105年11月4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 │ │21時45分許 │重新路5段595│ │
│ │ │ │ │ │號E │ │
│ │ │ │ ├──────┼──────┼─────┤
│ │ │ │ │105年11月4日│同上 │ 1萬元 │
│ │ │ │ │21時46分許 │ │ │
│ │ │ │ ├──────┼──────┼─────┤
│ │ │ │ │105年11月4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 │ │21時53分許 │化成路13號 │ │
│ │ │ │ ├──────┼──────┼─────┤
│ │ │ │ │105年11月4日│同上 │ 2萬元 │
│ │ │ │ │21時54分許 │ │ │
├──┼────┼──────┼────────┼──────┴──────┴─────┤
│十二│林劭緯 │於105年11月5│於105年11月5日17│ 林香吟中信銀行帳戶 │
│ │ │日16時40分許│時37分許,在臺南├──────┬──────┬─────┤
│ │ │,接獲詐騙電│市中西區永福路2 │105年11月3日│新北市三重區│3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段150 號台新銀行│15時44分許 │重新路5段609│ │
│ │ │網路購物,因│,以自動櫃員機轉│ │巷2之3號 │ │
│ │ │作業人員疏失│帳匯款2萬9,985元│ │ │ │
│ │ │,將連續扣款│至林香吟中信銀行│ │ │ │
│ │ │12次,須至自│帳戶 │ │ │ │
│ │ │動櫃員機取消├────────┤ │ │ │
│ │ │設定,致陷於│於105年11月5日17│ │ │ │
│ │ │錯誤而依指示│時44分許,在臺南│ │ │ │
│ │ │操作自動櫃員│市中西區永福路2 │ │ │ │
│ │ │機。 │段150 號台新銀行│ │ │ │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 │ │ │
│ │ │ │帳匯款2萬9,98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