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2132號
TPHM,107,上訴,2132,2018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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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百華
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律師
選任辯護人 潘祐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本
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八、關於「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5 年」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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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