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5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俊和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
度易字第167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770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吳俊和於民國104年4月間受李林妹委託處理其所有位在桃園 市○○區○○○街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出售等事 宜,吳俊和遂介紹台灣房屋之仲介人員陳家濡與李林妹簽立 委託書,而李林妹之女邱羚艷表示需部分現金用以照顧李林 妹生活,遂委託吳俊和變賣系爭房屋內如附表一所示之傢俱 、家電等物,並約定吳俊和應將變賣所得款項交與李林妹。 詎吳俊和於104 年5月至7月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變賣後,未將變賣所 得款項交與李林妹,而予侵占入己。且於管理上開房屋期間 ,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得手後,亦將之變賣。嗣因邱羚艷驚覺有異,始 悉上情。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本判決以下援引之審判外供述證據以及書 證,本案當事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8至49頁、 第60至61頁),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並無違法取得之情, 認為適宜做為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吳俊和對於前述侵占、竊盜犯行,業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本院卷第69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台灣房屋仲介 人員陳家濡於偵查時、證人即告訴人李林妹於偵查及原審審 理時、證人即李林妹之女邱羚豔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人 黃俊嘉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他卷第48至49頁、第 54至56頁、第74至75頁、第180至182頁,原審卷第58頁反面 至77頁反面);此外,並有系爭房屋照片40張、系爭買賣廣 告照片2 張、授權書、告訴人與被告104年7月22日之通訊譯 文、系爭房屋104年4月及12月間照片、告訴人陳報遭竊取、 侵占之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月20日刑 紋字第1050004567 號鑑定書等存卷可參(他卷第4至14頁、 第39 頁、第61至62頁、第84至100頁、第102至115頁反面、
第136至137頁反面),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㈡、被告吳俊和固曾辯稱其與告訴人口頭約定將系爭房屋及屋內 物品變賣後,再一起均分價金,後來告訴人反悔不賣房屋, 說要搬回去住,但其已委請他人幫忙看顧房子,支出相關費 用,其變賣屋內物品扣除成本後沒有獲利,無法分配與告訴 人云云,然查:
1、證人黃俊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吳俊和找其去住在系爭房屋 ,說告訴人碰到一些困難,希望其住那邊能擋掉一些債權人 ,如果房子賣掉有賺錢,大家可以一起分錢,並沒有說其在 那邊住一天可得多少錢,其在系爭房屋居住期間沒有拿到任 何報酬,最後也沒拿到錢等語(原審卷第75-77 頁),足見 被告找人看顧房子並未支出相關費用。再被告並未提出任何 單據證明其受託看管系爭房屋時,有支出任何費用或代支款 項之情,則其上開辯解,顯不足採。
2、又證人陳家濡於偵查中證稱:其帶人至系爭房屋看屋時,發 現屋內物品變少,有詢問被告,被告說因為告訴人母女要跑 路,所以要把東西變賣給她們現金,他沒有提過看守房屋的 人有要求費用之事,第一次發覺物品變少是5、6月時,比較 值錢的東西都被鋸掉了等語(他卷第181-182 頁),益見被 告上開辯解不實。
3、被告於原審審理時稱:屋內東西告訴人說她都不要,後來又 說她沒有錢,說變賣所得要給她(原審卷第107 頁),是其 說詞一再反覆;且與證人李林妹、邱羚豔、陳家濡所證,變 賣系爭房屋內之家具家電價款,應交給告訴人乙節(他卷第 54 -55頁、第75頁,原審卷第59-71 頁),顯然不符,更徵 被告所辯不實。再參諸附表一所示物品多達156 項,包括冷 氣、沙發、電視、卡拉ok 點歌機擴大機、VCD、音響喇叭、 餐桌、書櫃、窗簾、咖啡機、飲水機、果汁機、冰箱、電鍋 、電磁爐、吸塵器、筆記型電腦、桌上型電腦、書櫃、電暖 器、洗衣機、烘乾機、樟木鞋櫃等家具家電,尚有諸多木製 雕刻與擺飾,若予變賣應有相當價值。被告於原審陳稱其打 電話叫二手貨的人來收,全部估價是8、9萬元,價金其收走 等語(原審卷第107 頁),所述價金不高,是否屬實,已堪 質疑;況案發迄今已3 年餘,被告從未提出任何收購廠商之 估價單據或收據可資佐憑,亦無法提出收購者之聯絡方式以 供查證,被告空言陳稱已以上開價格變賣云云,更不足採。 4、參諸被告與證人邱羚豔於104年7月22日之通話錄音譯文內容 :
證人邱羚豔:我說家裡今年才買沙發,還有房間那個冷氣有
沒有,還有一些東西都是我今年過年... 二樓還有總共三臺 ,那些洋酒跟客廳那個沙發,跟樓上那些太陽能你看,有沒 有辦法請人估能夠賣,你那邊叫人估價那些今年新買的沙發 ,特力屋的,和室那一組,和室那一組沙發、洋酒、酒櫃, 然後那些東西都是我今年過年才買,還有一樓客廳的冷氣、 二樓房間我爸爸那臺房間的冷氣,三樓房間前面那台是今年 過年,還是什麼時候才買,那是日立的冷氣,六萬,新買的 。樓上的太陽能我是過年時候換新,..阿樓上有一些值錢的 ,比如說你看什麼洋酒滿客廳一想酒櫃那些酒,還有比較好 的二樓辦公室後面那個大的木頭辦公桌,有沒有,還有那些 書櫃,你看能夠賣的話就叫人家來估價,看能賣多少,那些 賣的話應該有值錢吧,太陽能我問過,今年過年才裝的呢, 還有那個太陽能,你就看能夠賣多少錢啦,然後你幫我叫人 家去估價,阿賣的錢... 你要怎麼拿給我,叫你賣的估價的 話。
被告:好啦到時候電話給你用匯的啦。...
證人邱羚豔:阿你有空的話你就請人家,重點我是覺得說, 一樓客廳的沙發是今(年)買的啦,然後有些畫,掛在一樓 客廳我公公送我的畫...(他卷第61至62頁)。 依上可知告訴人與邱羚豔委託被告變賣之屋內家具,不僅有 其等於偵查中所提出遭被告侵占之物品清單(他卷第102至1 14頁),尚包括附表一編號154至156所示之可移動式白鐵蘭 花架及蘭花網三層架、太陽能面板及加熱式滾筒各2 個、蘭 花數盆及手拉胚大花盆,公訴意旨以附表一編號153至156部 分並非為證人李林妹授權範圍內,容有誤會,應予更正,附 此說明。
㈢、就附表二所示物品,被告雖曾辯稱此部分亦係告訴人授權同 意變賣云云,然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為系爭房屋通往頂樓 之白鐵樓梯,乃固定於系爭房屋上,且為告訴人於94年新屋 交屋時即有,此據告訴人於偵查中陳報在卷(他卷第115 頁 ),是該白鐵樓梯,屬於房屋整體結構之一部分,告訴人既 欲出售系爭房屋,衡情應保留房屋整體結構發揮房屋良好效 用,以利出售事宜,當無將通往頂樓之白鐵樓梯先行變賣之 理。參以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沒有錢繳貸款,房子 快要被查封了,所以決定委託被告賣掉房屋,約定售價是 1200萬元,其女兒說先賣一部分傢俱,錢是要匯給其用的, 結果(被告)到現在一直都沒有匯;侵占的部分是其有委託 被告去賣但是被告沒把錢給其,竊盜的部分是其根本沒有委 託被告去處理,被告自己把它賣掉等語(原審卷第59頁反面 至65頁反面);益見被告變賣此白鐵樓梯已逾越告訴人授權
變賣之範圍無誤,是被告就該白鐵樓梯係破壞告訴人之持有 支配力,而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力予以處分,亦堪認定。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四、論罪:
㈠、核被告吳俊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 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吳俊和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482號 判決有期徒刑9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入監執行 後於100年8月1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4年1月24日假 釋期滿未經撤銷,徒刑視為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起訴意旨固認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變賣如附表三所示之2 部機車而將 此部分款項侵占入己,惟被告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 收二手貨的人要來搬東西時,將機車牽到屋外,後來不知為 何被拖吊到中壢拖吊場等語。經查:證人黃俊嘉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兩台機車一台停在系爭房屋斜對面,另一台停在車 庫裡面,兩台都壞掉了,後來其把車庫那台移到外面,沒有 人去動他,因為系爭房屋斜對面本來就停一整排的機車等語 (原審卷第73頁反面、第76頁反面),可徵被告確未將如附 表三所示之機車2部予以變賣。況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機車 ,在桃園市中壢區晉元路遭拖吊後經該單位通知車主領回, 惟車主未領回而仍在中壢拖吊場保管中乙節,有原審辦理刑 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6年1 0月24日桃交裁管字第10600870357號函及所附000-000 號普 通輕型機車違規紀錄在卷可考(原審卷第98頁、第95至96頁 ),是上開機車既仍存在並未滅失,而卷內並無證據可認係 被告使用上開機車後隨意棄置而遭拖吊,尚難逕認被告此部 分有何侵占犯行。又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普通輕型機車部分 ,亦乏證據可認係被告將其變賣,且觀諸被告與證人邱羚豔 之前於107年7月22日之通話錄音譯文,證人邱羚豔另有委託 被告代為報廢該輛機車乙情,有上開對話譯文在卷可考(他 卷第62頁),證人邱羚豔就此當已有拋棄該車所有權之意思 ,亦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侵占犯行,自不能遽論以犯罪。 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經本院審認有罪之侵占 部分,屬包括一行為之法律上一罪,故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吳俊和罪證明確,依刑法第2 條第2項、第320條 第1項、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之1 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規定,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雖獲告訴人授權 變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卻將變賣所得款項侵占入己,且未 得告訴人授權或同意,一併變賣如表二所示之物,顯見其法 治觀念薄弱,且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 又其犯後仍飾詞否認,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之智識 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造成告訴人所受損 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就侵占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8 月;就 竊盜罪部分,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 就沒收部分說明: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關於沒收之規定業 經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 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案被告分別侵占、竊盜如附 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此部分即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是上 開物品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
㈡、被告吳俊和上訴意旨,猶執前詞,辯稱其依照與告訴人所簽 之授權書,變賣處分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並無違法之處 ,並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然被告吳俊和嗣於本院審理時 業已認罪,且其犯行有何事證可佐,及其前述辯解何以不可 採信,業經本院一一認定說明如前。再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 審法院得自由裁量之職權,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 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量刑時苟已斟酌刑 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 ,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 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參酌原審於量刑時,已考量被告 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 狀,予以量刑,既未逾越法定範圍,又無濫用其職權而有違 罪刑相當原則,所為量刑難謂有何不當。上訴意旨並未指出 原判決科刑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是被告吳俊和之上訴難認有 理由,應予駁回。
㈢、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屢犯案,且屬計畫性犯案, 又其犯後態度不佳,並因此使告訴人歷經司法訴訟程序受到 精神上之影響,故原審對於被告量刑實屬過輕,難謂合法妥 適云云。惟依同上理由,參酌原審於量刑時已考量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前開量刑,經核並無逾越職權、違反 比例原則等不當或違法之處,是檢察官之上訴尚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豐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提起上訴,檢察官越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品 名│備 註│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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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樟木鞋櫃 │5,000至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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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菱廠牌冷氣1臺 │40,000元至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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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牛皮深紅色沙發1組 │56,000元至58,000元 │
├──┼───────────┼────────────┤
│4 │茶几1個 │12,000元至15,000元 │
├──┼───────────┼────────────┤
│5 │三菱廠牌電視1臺 │28,000元 │
│ │(起訴書及原審均誤載為│ │
│ │電話一臺,應予更正) │ │
├──┼───────────┼────────────┤
│6 │金嗓卡拉OK點歌機主機1 │25,000元 │
│ │臺、擴大機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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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VCD1臺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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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麥克風有線2支、無線1支│3,500元 │
├──┼───────────┼────────────┤
│9 │SONY廠牌V8 1臺 │25,000元至2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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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音響喇叭1組 │18,000元至20,000元 │
├──┼───────────┼────────────┤
│11 │原木天然的梨地木頭古董│ │
│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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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臺灣天然檜木外型似海豚│ │
│ │狀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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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復古按鍵式可撥打使用之│18,000元 │
│ │紅木電話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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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客家傳統文物大人可穿蓑│7,000至8,000元 │
│ │衣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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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客家傳統文物蝦簍2個 │ │
├──┼───────────┼────────────┤
│16 │客家傳統文物小件蓑衣1 │2,500元至3,000元 │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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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客家傳統文物竹編大篩子│ │
│ │2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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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客家傳統文物油燈1個 │ │
├──┼───────────┼────────────┤
│19 │客家傳統文物竹編斗笠1 │ │
│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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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客家傳統文物水煙斗1個 │ │
├──┼───────────┼────────────┤
│21 │客家傳統文物竹畚斗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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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復古咕咕鐘1個 │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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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崑崙廟平安錢吊飾1個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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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紅銀色鳳梨花樹燈飾1個 │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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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小孩電動遙控車1臺 │7,000至8,000元 │
├──┼───────────┼────────────┤
│26 │洋酒20至30瓶 │ │
├──┼───────────┼────────────┤
│27 │玻璃透明浸泡珍貴中藥材│30,000至40,000元 │
│ │藥酒2大桶 │ │
├──┼───────────┼────────────┤
│28 │茶葉3至4桶 │1,000元3,000元 │
├──┼───────────┼────────────┤
│29 │一體成型厚鐵的四方藝術│ │
│ │餐桌(含強化玻璃1 片)│ │
│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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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黑色書櫃1個 │4,6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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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書櫃書籍多本 │ │
│ │(讀者文摘、英漢字典、│ │
│ │中藥圖鑑書、人體解剖醫│ │
│ │學、法律常識、支票本票│ │
│ │書籍、醫學美容、整型外│ │
│ │科、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 │
│ │機構教學用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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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咖啡杯組、盤組、進口洋│ │
│ │酒、威士忌專用酒杯10至│ │
│ │20個以上 │ │
├──┼───────────┼────────────┤
│33 │泡茶茶壺5至6個 │其中一個價值約50,000元 │
│ │ │(起訴書及原審均誤載為5 │
│ │ │萬元,應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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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達摩畫及1副對聯 │ │
├──┼───────────┼────────────┤
│35 │畫框製作 │8,000元至8,500元 │
│ │(起訴書及原審均誤載為│ │
│ │書框製作,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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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廳藍色窗簾 │15,000元 │
├──┼───────────┼────────────┤
│37 │樟木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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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兒童腳踏車(粉紅色)1 │1,500元至2,000元 │
│ │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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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1個 │2,500元至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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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兒童推車1臺 │2,000元至2,500元 │
├──┼───────────┼────────────┤
│41 │兒童專用花綠色揹帶1個 │1,500元至2,000元 │
├──┼───────────┼────────────┤
│42 │桌上型會唱歌的聖誕老公│3,000元至3,500元 │
│ │公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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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電動式財神爺1個 │3,000元至3,500元 │
├──┼───────────┼────────────┤
│44 │客家竹編製的保溫袋壺1 │800至1,000元 │
│ │個 │ │
├──┼───────────┼────────────┤
│45 │小朋友的玩具、有聲書、│1萬5,000元至2萬元 │
│ │拼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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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活氧SPA機1組 │3萬6,000元至3萬8,000元 │
├──┼───────────┼────────────┤
│47 │露營用睡袋加帳棚1組 │ │
├──┼───────────┼────────────┤
│48 │美國進口車別克3800CC車│2萬5,000元 │
│ │上專用CD 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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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進口烤麵包機 │4,000元 │
├──┼───────────┼────────────┤
│50 │加捷飲水機1臺 │28,800元 │
├──┼───────────┼────────────┤
│51 │微波爐1臺 │3,500元至4,000元 │
├──┼───────────┼────────────┤
│52 │咖啡機1臺 │3,500元 │
├──┼───────────┼────────────┤
│53 │果汁機1臺 │1,800元 │
├──┼───────────┼────────────┤
│54 │炒菜鍋3個 │其中一白鐵鍋價值3,600元 │
│ │ │(起訴書及原審均誤載為 │
│ │ │3,600元,應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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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咖啡色燉鍋2個 │1,800元、800元 │
├──┼───────────┼────────────┤
│56 │飲水機1臺 │2,500元 │
├──┼───────────┼────────────┤
│57 │鍋寶不銹鋼快煮壺2 個 │1,980元 │
│ │ │(起訴書及原審均漏載,應│
│ │ │予補充) │
├──┼───────────┼────────────┤
│58 │茶具1組 │2,500至3,000元 │
│ │ │(起訴書及原審均漏載,應│
│ │ │予補充) │
├──┼───────────┼────────────┤
│59 │電磁爐1個 │2,500元 │
│ │ │(起訴書及原審均漏載,應│
│ │ │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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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大同電鍋1個 │2,200元 │
│ │ │(起訴書及原審均漏載,應│
│ │ │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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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保溫瓶7至8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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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三門冰箱1臺 │25,000元至3萬元 │
│ │ │(起訴書及原審均漏載,應│
│ │ │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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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中藥 │其中蜂王乳1瓶價值3,000元│
│ │ │;蜂蜜1瓶價值1,000元 │
│ │ │(起訴書及原審均漏載,應│
│ │ │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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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鍋碗 │ │
├──┼───────────┼────────────┤
│65 │吸塵器1臺 │3,000元至4,000元 │
│ │ │(起訴書及原審均漏載,應│
│ │ │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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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好神拖拖把1個 │990元 │
│ │ │(起訴書及原審均漏載,應│
│ │ │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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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榨柳丁汁機1臺 │500元 │
├──┼───────────┼────────────┤
│68 │釣魚竿 │ │
├──┼───────────┼────────────┤
│69 │高爾夫球桿具及揹袋 │ │
├──┼───────────┼────────────┤
│70 │珍珠項鍊5條 │25,000元至30,000元 │
├──┼───────────┼────────────┤
│71 │龍銀錢幣紀念幣共380元 │ │
├──┼───────────┼────────────┤
│72 │華視new12兒童書籍約10 │20,000元至30,000元 │
│ │多本及玩具拼圖遊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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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父親象牙煙斗1個 │10,000元至15,000元 │
├──┼───────────┼────────────┤
│74 │多套羊毛、小羊皮背心1 │6,000元至7,000元 │
│ │件 │ │
├──┼───────────┼────────────┤
│75 │衣物外套水洗絲及較好材│ │
│ │質的衣物及麻紗布料 │ │
├──┼───────────┼────────────┤
│76 │復古式中山領上衣數件 │每件價值3,000元至4,000元│
├──┼───────────┼────────────┤
│77 │水洗絲白色披肩1件 │3,000元至4,000元 │
├──┼───────────┼────────────┤
│78 │綠色復古披肩1件 │2,800元至3,500元 │
├──┼───────────┼────────────┤
│79 │白色長上衣外套純羊毛1 │4,000元 │
│ │件 │ │
├──┼───────────┼────────────┤
│80 │有牌包包4至5個 │每個價值約4,000元至5,000│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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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有輪式的旅行箱3個 │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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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美容考試材料、化妝品 │6,000元至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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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深黑藍色大頭前有花朵圖│2,500至3,000元 │
│ │樣娃娃鞋1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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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黑色小羊皮及膝馬靴1雙 │4,5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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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咖啡色平底交叉式鞋帶涼│2,000元至3,000元 │
│ │鞋1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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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粉紅色小羊皮平底娃娃鞋│2,000元至3,000元 │
│ │1雙 │ │
│ │(起訴書及原審均誤載為│ │
│ │平地娃娃鞋,應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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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咖啡色半馬靴1雙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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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橘色前有左右不一樣形狀│4,000元至5,000元 │
│ │花朵平底鞋1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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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深藍色平底圓頭娃娃鞋1 │3,000元 │
│ │雙 │ │
│ │(起訴書及原審均誤載為│ │
│ │平地圓頭娃娃鞋,應予更│ │
│ │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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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彩色菱格紋娃娃鞋1雙 │3,500至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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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深藍色平底鞋(左右兩邊│3,500至4,000元 │
│ │花朵形狀不一樣)1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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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蛋黃色平底魚口鞋1雙 │2,500元 │
│ │(起訴書及原審均誤載為│ │
│ │依平地魚口鞋,應予更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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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淺綠色,前有綠色蝴蝶結│1,800元至2,000元 │
│ │羊皮平底鞋1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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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聚寶盆1個(內有1張1,00│ │
│ │0元,有50元、10元、5元│ │
│ │、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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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生肖紀念幣1套 │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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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喇叭音響1組 │2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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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辦公桌原木1個 │12,000元至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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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辦公椅1個 │3,000元至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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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原木站式彌勒佛1個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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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擺放彌勒佛的紫黑檀桌1 │4,000元 │
│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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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筆記型電腦1臺 │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