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1196號
TPHM,107,上易,1196,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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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承緯
選任辯護人 李庚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
字第112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7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檢察官起訴書暨補充理由書)略以:被告甲○ ○(下稱被告)與告訴人丙○○(下稱告訴人)原為同事及 親密朋友關係,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 犯意,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晚間,在桃園市大溪區仁和路 2 段告訴人住處,以攝影器材竊錄告訴人在房間裸體擁抱被 告、以手撫摸被告生殖器之非公開活動,以及拍攝告訴人生 殖器等身體隱私部位(被告涉犯妨害秘密部分,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先於同年11月25日,以LINE通訊軟 體,向告訴人恫稱:如不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就要 將竊錄影片散布傳送予公司同事觀覽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 懼,於同年12月4 日交付現金80萬元予被告,後接續於105 年5 月16日,在桃園市○○區○○里00鄰○○00○0 號之友 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輝公司)內,向告訴人恫稱: 如不給付300 萬元,就要散布上揭竊錄影片並對告訴人提起 強制猥褻告訴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嗣因告訴人向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被告始未得逞,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第 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 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 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



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 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恐嚇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偵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之指訴、證人即友輝公司人事課長江金鉉之證述、 竊錄影片光碟及其擷取畫面、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畫面 、譯文告訴人所開立新光銀行八德分行帳戶存摺明細及和解 書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在告 訴人住所未經告訴人同意錄製前揭影片之情事,惟堅決否認 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伊錄影的目的是為了蒐證自保 ,告訴人長期用職權強迫伊去他家,對伊作出不雅的舉動, 且愈來愈誇張,伊未曾恐嚇告訴人說要散播影片,告訴人給 付80萬元是因為告訴人做了猥褻行為,且很早以前就有這些 舉動,伊進行蒐證,蒐證的內容告訴人並不知道,伊只跟告 訴人說伊蒐證要提告,告訴人就急著要跟伊和解,至於和解 的金額、內容都是告訴人自己提出的,告訴人自己都沒看過 影片,根本不知道影片內容,告訴人自己知道對伊有猥褻等 舉動,急著要和解,是告訴人主動擬和解書,給付金伊80萬 元,和解書內容跟和解金額都是告訴人自己提出的;有關30 0 萬元部分,伊則從未向告訴人提及,伊係向公司同事江金 鉉反應被騷擾的事情,江金鉉問伊錢能不能解決,伊在氣憤 之下才對江金鉉說,以告訴人小氣的個性,伊是不是要開30 0 萬元讓告訴人慢慢議價,恐嚇告訴人並非伊的本意,伊不 知道告訴人是從何得知300 萬元的事情,伊從頭到尾沒有跟 告訴人要過這個金額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原係同事,告訴人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在告 訴人住處裸體擁抱被告、以手撫摸被告生殖器,被告則未經 告訴人同意,以密錄器錄下2 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嗣告訴人知悉遭錄影乙節後,2 人於104 年11月30日書立 和解書,告訴人承諾向被告道歉並給付被告80萬元,隨後於 同年12月4 日提領現金80萬元交付被告等情,業經告訴人直 陳在卷,且為被告所是認,並有2 人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 存摺明細影本、和解書影本、照片影本、LINE對話翻拍畫面 在卷可稽(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6 至114 頁、第120 頁、第



133 至139 頁),固堪認定。
㈡惟據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04年4月14日開始至公司 上班,伊與被告私底下往來很親密,有時候被告會載伊出去 走走,也會載伊到被告家,104 年10月29日晚間,被告說要 來伊家,洗完澡後,被告就直接裸體躺在伊的床上,伊洗澡 出來沒有穿衣服,坦誠相對,伊就問被告可否借伊靠一下, 被告說好,伊就抱被告,伊翻身的時候有碰到被告的生殖器 ,後來伊跨坐在被告身上,再趴下去抱著被告,伊與被告雖 以哥哥、弟弟互稱,但比較像男女朋友關係,該次親密關係 後,被告於105 年1 月間有來伊家2 次,2 月間來1 次,於 105 年3 月9 日及29日伊2 人各去宜蘭礁溪1 次,當時伊都 有幫被告口交,都是經過被告同意等語(見他字第3246號卷 第24至26頁),被告亦於偵查中供稱:104 年5 月間,告訴 人裸體給伊看;同年6 、7 月去告訴人家,伊有脫光衣服; 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伊去告訴人家和告訴人一起喝酒, 告訴人就說一起去房間,因為之前有去過告訴人房間,伊就 很自然的過去,伊洗完澡全裸躺在床上;105 年1 月伊去告 訴人家2 次,告訴人都有幫伊口交,同年2 月有2 次告訴人 在家幫伊口交,4 月也有2 次,105 年間還有請假去宜蘭礁 溪,都是口交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75 頁、他字第34 26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復衡諸被告及告訴人卷附LINE對 話紀錄顯示2 人經常共同出遊、相互關心、分享生活瑣事及 互訴苦水等節(見他字第3271號影卷第6 至110 頁),以及 卷附照片3 張顯示2 人互動時肢體語言甚為密切等節(見原 審審易字卷第15頁),堪以認定被告及告訴人2 人間關係親 暱匪淺,且於其等所稱104 至105 年間之時地曾發生親密行 為,應可採信。
㈢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 物,而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 名,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 第2689號、84年度台上字第456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 與告訴人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為親密行為後,固於104 年 12月4 日書立和解書,告訴人並據此給付被告80萬元。惟查 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伊向媽媽說告訴人對伊做不雅 的舉動,媽媽叫伊不要在這家公司做,不要再跟告訴人有任 何瓜葛,並請告訴人寫和解書,給告訴人一個教訓,收了錢 之後就離職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2頁反面至33頁),核與卷 附被告及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為爸爸 ,告訴人為對ㄚ良):




⒈104年11月22日(星期日)
爸爸:我努力我也累了……事情壓不住~我必要給我媽一個 交代
ㄚ良:所以兒子會說心情無法好
ㄚ良:可以再跟爸爸談談嗎?
爸爸:還沒完全約談完......晚點
爸爸:對於你的錯,你希望怎樣處理,好讓我對家人交代 ㄚ良:有如前天所講的,你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家人,我會 好好對待你,好好孝順你,來回報你對我的關心與照 顧
爸爸:所以我是要這樣跟我媽回應嗎?
ㄚ良:可以在拖延一下,讓我們談一下好嗎?拜託爸爸... 爸爸:先擬一份和解書,明天讓我能帶回家交待吧.... ⒉104年11月24日(星期二)
....
爸爸:我又再談一次....我媽不爽的問和解書呢? ㄚ良:請長輩息怒....
爸爸:她說...機會已經給你了~就是到明天~叫我不准再 提了!不然就滾出去!
....
⒊104年11月25日(星期三)
....
爸爸:等你的和解書~或者一起做筆錄
爸爸:不要打給我~機會給過你了
ㄚ良:爸爸您人在哪裡?
爸爸:我說不要打給我了.....我只等你到11:00 爸爸:沒結果就是我自己先做筆錄
....
爸爸:我們之間結束了~在你昨晚告訴我手機中毒就完了 爸爸:錢~你留下來吧~畢竟服刑是需要用到的! 爸爸:不管有沒有和解...我都不會繼續留在友輝了! ....
爸爸:機會給你了~是你不把握…我家人看完超火大的…我 也是要對家人有交代的
ㄚ良:爸爸,請你不要再生氣了好嗎?
ㄚ良:請爸爸再回來工作好嗎?
ㄚ良:爸爸~兒子拿戶頭上剩的80萬補償,每個月在靠薪水 維持,好嗎?
爸爸:80萬你服刑5年可能不用....建議你房子貸款~這樣 服刑期間生活費比較夠用!




爸爸:我真的擋不住我媽的怒火!
ㄚ良:請爸爸救救兒子好嗎?
ㄚ良:兒子也有聽話先寫切結書
爸爸:在修改內容我再送一次吧....不過我沒把握能救你! 爸爸:不過你說的對....有切結書~是可以再跟我家人說 ....你有誠意了!
有被告及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原審 審易卷第28至31頁)。堪認極欲結束與告訴人之親密關係, 而告訴人仍努力想維持與被告之友好關係。
⒋被告並主動擬具和解書,內容略以:丙○○(下稱為甲方) 茲向甲○○(以下稱為乙方)做出無禮貌的舉動,也因此讓 乙方長輩相當生氣,深感抱歉,因為長期家裡環境因素,讓 敝人一直很希望有家的溫馨及家人的陪伴,因此在今年4 月 認識了乙方,也因有很深的緣份,所以認了乙方當自己的弟 弟、自己的家人之後,這幾個月相處下來,弟弟真的給了敝 人長期期盼的家人照顧,敝人很感謝弟弟,但卻在上個月對 乙方在家裡做出無禮貌的行為,對弟弟很慚愧,更慚愧的是 讓長輩們生氣,敝人知道錯了,也希望長輩不要再生氣,若 氣壞身體,那敝人更會感到愧疚,也希望長輩您大人有大量 、高抬貴手,台南家裡全靠敝人一個人工作在維生,請給敝 人一次改過的機會,敝人一定會很感激您的,也會感謝您的 大恩大德的,敝人也會一直把您們當敝人北部的家人對待, 以後若有什麼事情要做須要人手,都可以把敝人當自己人一 起來處理。最重要的,還是請您不要再生氣喔!敝人做錯事 ,卻讓長輩您生氣,還讓您煩心,敝人真的想表達誠意,但 冒昧想先強調的是弟弟的人格在敝人的心目中是無價的,是 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很抱歉因敝人經濟能力有限,甲方除 向乙方道歉並承諾補償乙方800,000 元,煩請能接受原諒, 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前完成之後,請求乙方承諾放棄對 甲方的刑事、民事等法律追訴相關訴訟行為。經雙方同意, 口說無憑,特留此據證明,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他字第32 71號卷第114 頁)。堪信被告無非係因承受來自家中長輩之 壓力,故而譴責告訴人對其所為之舉,並揚言依法提起告訴 以究告訴人之責,而告訴人為平復被告及其長輩之情緒且力 求挽留被告,故主動提議支付被告80萬元以作為和解之方案 ,是被告對告訴人所言雖造成告訴人心理上之壓力並致使告 訴人交付80萬元,然提起告訴、離職,或終止與告訴人間之 親密關係均非不法之手段,被告更未主動要求告訴人支付具 體金額,其要求告訴人提出和解書亦非意圖不法之所有,前 開和解書之內容及金額亦全係由告訴人主動擬具並提出以求



挽留被告,自難認被告所為成立恐嚇取財之犯行。 ㈣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於105 年5 月16日在友輝公司內恐嚇告訴 人支付300 萬元等語。惟查,證人即友輝公司人事課長江金 鉉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被告於105 年5 月18日以電話向伊 申訴告訴人對其性騷擾,伊與被告約在公司外面的便利商店 見面,被告跟伊說告訴人這一年多來跟其交往,被告與告訴 人有很多親密的事情,且讓伊看2 人脫光光的影片,伊想一 定有什麼事情,要先了解被告有無一個金額可以解決,最後 伊問被告,發生這些事情,被告要怎樣把這件事情解決,被 告就問說是用金錢嗎?伊說是吧,被告就說告訴人這麼小氣 ,是不是用300 萬什麼的,被告向伊反應後,伊約談告訴人 瞭解事情的經過,告訴人也沒有說他被恐嚇等語明確(見原 審卷一第60頁至第61頁)。核與被告所辯情節大致相符,益 徵被告與告訴人僅因2 人親密關係發生私人糾紛,並未恐嚇 告訴人。至告訴人陳報之105 年5 月16日錄影翻拍畫面雖顯 示被告及告訴人於上揭時日於友輝公司內部有交談及疑似爭 吵之舉(見原審審易字卷第61至66頁),然未有任何錄音足 以佐證被告於交談過程中有恐嚇告訴人而命其交付300 萬元 之情事,無從依此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㈤又告訴人係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遭被告錄製前開影片,惟被告 錄製前揭影片之動機及原因可能多端,被告稱其錄製前開影 片係為保全未來如生糾紛時以為自保之事證等語,並無不合 事理之處,不能遽以被告為錄影之行為推認被告圖謀持該影 片恐嚇告訴人以取得財物。況於被告錄製前開影片及告訴人 書立和解書並給付80萬元和解金予被告之後,被告與告訴人 間甚多LINE對話紀錄顯示告訴人對被告之態度極為親密且熱 絡,諸如於105 年1 月3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嗯…請爸 爸不要憂慮,兒子會替爸爸分擔的」、「兒子知道爸爸目前 經濟上不是很富裕,但兒子選擇要當你一輩子的親生兒子, 這就是我倆父子有很深的緣份,兒子會珍惜的」等語(見他 字第3271號卷第73頁);於105 年1 月5 日,告訴人對被告 稱:「爸爸會不會餓?要不要兒子買宵夜給爸爸吃…」等語 (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74頁);於105 年1 月6 日,告訴人 對被告稱:「爸爸~從明天到週六,氣溫會逐漸下降,請爸 爸要記得保暖喔!」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74頁);於 105 年1 月23日,告訴人對被告稱:「爸爸~感冒有沒有好 一點?」、「爸爸還會頭痛嗎?」、「爸爸要不要喝個熱薑 母茶,去風寒……」、「要嗎?兒子買一杯過去給爸爸喝… 」、「除非明天天氣真的很糟糕……別忘了我們父子倆的聚 會,兒子要幫爸爸在陶板屋過生日喔!」等語(見他字第32



71號卷第80頁至第81頁);於105 年2 月4 日,告訴人對被 告稱:「兒子從小到大從來不會想過年要拜年,今年是第一 次…」、「請爸爸2/6 ㈥坐車前給兒子跪下來跟爸爸拜年好 嗎?」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84頁);於105 年2 月9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跟爸爸在一起,在爸爸身邊,才能 得到滿滿的父愛及親情,且打從兒子心靈最深處,是溫暖快 樂的」、「爸爸~這兩天兒子感觸甚多……世事無常…所以 愛要即時~要珍惜身邊的親人~爸爸您又是兒子我生命中最 在乎最重要的家人,所以兒子最希望能一直在爸爸身邊侍奉 孝順爸爸您~」、「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 爸爸爸爸爸」、「兒子真的真的真的很想爸爸您啊」等語( 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86頁)。倘告訴人確遭被告持竊錄之影 片恐嚇而受害,豈有仍與被告持續頻繁親密交往之理?是被 告有無公訴意旨所指犯行,顯有疑義。
㈥至告訴人於105 年5 月間提起本件告訴前,可由二人LINE對 話紀錄得知被告與告訴人逐漸產生嫌隙,例如: ⒈105年2月21日21時15分至22時51分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按 LINE對話中,「爸爸」係指被告,「ㄚ良」則係告訴人之發 言,下同):
爸爸:兒子阿~週五我9點去修車廠談,本來心情不錯的~ 但是談完後反而更困擾了!
ㄚ良:爸爸~請您不要煩惱,事情一定會迎刃而解的 爸爸:要投入的最少改造金額估計是10萬,最理想是30 萬 左右!
爸爸:這兩天我想了很多,我在友輝真的越做問題越多! 爸爸:所以兒子阿~爸想離開友輝了!
ㄚ良:請爸爸保持心情好,事事會順心的
爸爸:爸我在友輝不順到現在阿
ㄚ良:請爸爸不要想這個點,也不要太悲觀,運勢會好轉的 ~
爸爸:不是我悲觀~而現實是我越欠越多
ㄚ良:兒子想一直在爸爸身邊啊!有什麼事父子倆可以討論 的...
爸爸:我不想造成你的困擾~
ㄚ良:不是講好我永遠都是您兒子嗎
爸爸:我該說~現階段你也造成我的困擾!
爸爸:現在我很多事情~而下週處長出差~你有希望我能給 你一次完整的精液
爸爸:可是現在的我壓力好大~真的是沒辦法! ㄚ良:我們是一輩子的父子,沒有什麼“困擾”可言



ㄚ良:爸爸早一點休息,明天父子倆再好好聊聊好嗎 爸爸:我現在壓力大~下週沒心情...所以不可能噴的出來 ~這樣你懂嗎
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88頁) 。
⒉105 年4 月18日11時2分至11時16分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ㄚ良:爸爸~我要正式成為您的親生兒子,拜託讓兒子能夠 趕快圓夢實現願望,所以請爸爸給兒子多一些接觸才 能有機會達成心願啊~
ㄚ良:爸爸~下午要來我們家嗎?
ㄚ良:【圖片】
爸爸:還在監理不知道那時結束
爸爸:而且還要跑中壢驗車
爸爸:再說~我說過很多次我不想再什麼坦承相見~當然更 不要親密接觸與對我老二做的一些奇怪的事情! 爸爸:別在談要我精液吞下去當傳承的事了~也別再告訴我 吞下我的精液你才是我完整的兒子了...我真的不想 聽。
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03頁 )。
⒊105 年5 月16日19時1分至23時59分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ㄚ良:爸爸~在還沒認你當爸爸之前,我坦承有對您發牢騷 ,但在認你當我親生爸爸後,我真的就沒對外人發過 牢騷,且對爸爸都老實講,都聽爸爸的話~
ㄚ良:有時候因為立場的關係,要對其他同事講個場面話, 希望這點爸爸能體諒。
ㄚ良:望爸爸能冷靜,心平氣和,明天來上斑,並給兒子再 跟您好好的解釋,拜託!
ㄚ良:如果爸爸明天來,兒子無法跟爸爸解釋清楚,爸爸要 生氣再生氣好嗎?拜託~謝謝爸爸
爸爸:嗯~你週三的10點好好跟警察解釋吧! ㄚ良:爸爸~明天再讓我們談一下好嗎?拜託爸爸 ㄚ良:爸爸~兒子又惹你生氣了,真對不起~但爸爸生氣走 掉,兒子準備好的五萬元還是要拿給爸爸您~
爸爸: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你還是週三到警局好好跟他們 解釋吧!
ㄚ良:爸爸~不要生氣,原諒兒子好嗎?
爸爸:你解釋給法官聽看法官接不接受吧
ㄚ良:爸爸~請您明天再來上班好嗎?
爸爸:我週三處理完,週五會到公司辦資遣




爸爸:李處長會願意開資遣給我~不用你費心
ㄚ良:爸爸不要這樣,兒子會聽話的,明天來公司一下好嗎 ?
爸爸:機會今天給過了~是你選擇繼續騙的~還跟別人說我 都不做事,你叫我叫不動!
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08頁 )。
⒋以及於105年5月20日9時17分至11時48分之LINE對話紀錄顯 示:
爸爸:你還真敢騙~連我恐嚇你這都能掰的出來! 爸爸:還跟江課拐要找律師來訴訟~你等著~我馬上去控告 你!
爸爸:你上班時間性騷擾我對我亂搞還幫我打上下班卡都沒 事~而我就被依規章曠職開除!
爸爸:【圖片】
ㄚ良:對不起~我真的沒有三百萬,短時間也湊不出來,人 事是依工廠規章處理,我也沒辦法控制,不然資遣費 我出,不要再繼續嚇我

爸爸:我要的是個正義,是個事實!而你一直騙一直騙~ 爸爸:還騙江課說我恐嚇你~而且我什麼時間開口跟你要30 0萬了??
爸爸:現在已經真正的訴訟了~一切都照規定吧! 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88頁、 第103 頁、第108 頁、第110 頁)。由上可知,被告及告訴 人原相處親密,嗣係因情感生變而反目,始相互指控而致生 訟端,被告殊無公訴意旨所指恐嚇取財之犯行甚明。 ㈦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 公訴意旨所指之恐嚇取財犯行,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為 無罪之諭知。
㈧至於檢察官聲請傳訊證人乙○○,證明其曾聽聞被告表示其 握有影片等情,惟被告亦直陳其握有其與告訴人之間在家中 互動之影片;且被告亦因此曾對告訴人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 ,經檢察官勘驗被告所提出之錄影光碟後,對告訴人為不起 訴處分,業經本院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21654 號卷核閱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13 4 至135 頁)在卷可參,本院認無再傳訊之必要。四、原審本於同上見解,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未違反經驗 法則與論理法則,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4 年11月4 日被告就又跟同事爆發, 就說要找伊談一下,在談的過程就有激怒到被告,所以他後 來就在伊跟伊同事的面前,有跟兩三個同事講104 年10月29 日偷拍影片的事情,那時候他還沒有講內容,但是伊那時候 拜託他不要講出來,因為這個影片的內容,是男男關係的影 片,後來被告就當場在公司裡面打電話叫兄弟,很氣憤的離 開公司。當天下午他又LINE給伊說他跟兄弟在外面喝酒,晚 上LINE還跟伊說他跟偵查隊的大哥出去喝酒,當時伊已經覺 得心生畏懼。在(104 年)11月5 日,被告又傳了一個他跟 他朋友叫大宏的截圖,說兄弟最近如果發生什麼事情的話, 就叫他去外面的女朋友身上,拿一個黑色的隨身碟交給昨天 一起喝酒的偵查隊,所以當下伊更加地心生恐懼等語(見原 審卷第53頁反面),復有告訴人與被告於104 年11月4 日及 同年月5 日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他字第32 71號卷第55頁、原審審易卷第35頁),是告訴人所證,尚非 全然無據,復參以卷附告訴人與被告於104 年11月4 日、同 年月25日、105 年5 月17日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他 字第3271號卷第55頁、第61至62頁、第108 至110 頁),為 此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妥適之判決云云。惟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之親密關係,承受來自家中長輩之壓力,極欲 擺脫並擬離職,揚言依法提起告訴以究告訴人之責,而告訴 人為平復被告及長輩之情緒且力求挽留被告,故主動提議支 付被告80萬元以作為和解之方案,是被告並未主動要求告訴 人支付具體金額,其要求告訴人提出和解書亦非意圖不法之 所有,前開和解書之內容及金額亦全係由告訴人主動擬具並 提出以求挽留被告,自難認被告前開所為成立恐嚇取財之犯 行。
㈡關於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於105 年5 月16日在友輝公司內恐嚇 告訴人支付300 萬元,除告訴人單人指訴外,並無其他補強 證據,甚難僅憑告訴人之指訴認定被告此部分有恐嚇取財之 行為。至告訴人陳報之105 年5 月16日錄影翻拍畫面,僅有 遠離之影像,亦無任何錄音以佐證被告於交談過程中有恐嚇 告訴人命其交付300 萬元之情事,無從作為對被告為不利之 證據。
㈢另告訴人與被告於104 年11月4 日、同年月25日、105 年5 月17日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55頁 、第61至62頁、第108至110頁),雖有提及阿登,然告訴人 與被告於104年11月25日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如下: …
爸爸:我要趕在5點按鈴控告...我先忙了!



ㄚ良:我不要跟爸爸斷關係
爸爸:趕緊跟阿登談後續吧
ㄚ良:爸爸不要生氣好嗎?
ㄚ良:請讓兒子跟爸爸坐下來好好聊一下好嗎? ㄚ良:兒子真的是怕人事有裝監視器,會怕說我們怎麼常常 在202聊天,所以才會打電話問爸爸
爸爸:不用~你找阿登或處長談後續吧...
由上開對話內容觀之無非是被告要求告訴人提出和解書並欲 斷絕關係,告訴人一再要求被告看和解書內容,或要求被告 與其見面詳談,被告才會提出「你找阿登或處長談後續」等 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61至62頁),足見被告欲放棄與告 訴人溝通,希望藉由法律途徑解決與告訴人間的糾紛,此部 分應無威脅、恐嚇之意,被告所為,自與刑法第346 條恐嚇 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尚難以上開罪責相繩。 ㈣本件被告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恐嚇取財等犯行,既有相當程 度之合理懷疑存在,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原審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認被告涉 犯恐嚇取財罪嫌,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僅係對原審之證據取 捨及心證裁量再事爭執,復未於本院審理時提出新事證足資 證明被告有何起訴書所載上開犯行,仍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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