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42號
ULDV,107,訴,442,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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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林俊達
被   告 益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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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