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38號
ULDV,107,訴,438,20181024,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冬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雅芳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