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2號
ULDV,107,訴,372,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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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吳景星
被   告 吳景富
      吳予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中璋
被   告 吳景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秀義
被   告 吳 財
      吳俊昇
      吳柏頡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泓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座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比例分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㈡陳述:
座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 ;系爭土地法律並未規定不得分割,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 割情事,且兩造亦未定有不分割之協議,但因兩造就分割方 法始終無法達成協議,因此請求予以變價將所得價金按應有 部分比例分配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吳景富吳予馨部分:
聲明及陳述:系爭土地由被告全體取得並保持共有,至原告 在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則由全體被告提出現金予以補償。 ㈡其餘被告部分均聲明及陳述:同意原告之請求。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其次,共有物之分割,依



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 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 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經查: ⒈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在各筆土地之應 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乙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3 類謄本在卷(見卷內第21-37頁)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 執,自屬可信。
⒉又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無因法令及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 事,且兩造亦未定有不分割之協議,但兩造始終無法協議 分割乙節,亦為到庭之被告及訴訟代理人所不爭執,故原 告此部分之主張亦可採信。則原告以兩造不能達成分割協 議,依前揭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應予准許。 ㈡次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分 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 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法院定共有物分割方法時,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 、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並符合公平 原則(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院審酌系爭土地為屬農牧用地,其中1230、1232地號土地略 呈長方形,另1234地號土地其東北邊地界曲折,西南側則較 平直,各筆土地之面積僅約2,500 平方公尺,若以原物分割 分配則各共有人所得面積狹小,且呈長條狀不利耕作使用, 故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為發揮系爭土地之利用價值,認應 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始為適當; 且兩造於系爭土地變賣時,亦得審視個人使用需求、經濟能 力,決定是否參加競標或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取得系爭土 地,亦符合公平與經濟效用等原則,因此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
㈢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此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 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蒙其利,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本院認為裁判 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許分割時,仍應酌量情形由兩造 按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爰諭知兩造之訴訟費 用負擔比例如主文第二項,其中被告應負擔部分,即為被告 應返還原告之金額。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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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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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共有人│應有部分│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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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吳秀義│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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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財 │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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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泓億│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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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吳俊昇│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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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吳柏頡│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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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吳景芳│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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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吳景富│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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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吳景星│7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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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吳予馨│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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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