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09號
ULDV,107,訴,309,2018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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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賴葉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頂慧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9 號排除
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3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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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