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灣藝術發展協會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斗六市行啟紀念館之附設5 間館舍暨坐落雲林縣○○市○○
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上3 小棟館舍之客觀交易價
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
開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及提出房屋稅籍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